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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面临十年以上徒刑,辩护律师依法提出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在控方,当控方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依法判决无罪得意见,法院依法判决无罪。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筑坝与桥体坍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辩护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应由公诉方来承担。因而,被告人筑坝与桥体坍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应由公诉机关来承担,被告人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某市生产桥初建于l988年春天,投资7万余元。2004年春,在黑虎山水库蓄水量增大,桥面以上水深l、5米的情况下,又投资8万余元在原桥的基础上加高了2米。2007年春天,被告人王某在没有与村委商量并征得水利主管部门同意的的情况下,私自在该桥西侧附近违法建筑一弧形拦鱼坝,严重影响了该桥的安全。2007年4月份在村民的反映下,政府责令被告人王某限期整改,其未予理睬。2007年7月份汛期,水流从拦鱼坝上落下直冲桥墩,该桥出现险情,镇政府领导组织人员到现场组织抢险,因当时群众正在抢收庄稼,过往群众较多、极易发生人员伤亡,后该桥桥墩被漩流抽空,桥体倾斜坍塌。桥坍塌后洪水变向直冲桥头水井,镇政府协调炸药对拦鱼坝实施爆破后洪水才顺河道而下,排除了险情。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举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可能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了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参加庭审期间,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王某所建拦鱼坝严重影响生产桥安全的证据不足,需要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因果关系存在”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被告人王某被判无罪,赢得当事人的高度信赖与普遍赞誉。 六、主要辩护观点 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主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所建拦鱼坝严重影响生产桥安全的证据不足,需要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王坟镇政府责令被告人王某限期整改,被告人王某未予理睬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之行为系行政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增强主任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认定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没有筑坝与桥坍塌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故该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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