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争取自由

救赎人生   公平正义

890562446.jpg

微信号:

13802025566


联系我们 在线服务

  咨询热线

13802025566/13802025599

关于我们
ABUIABACGAAg_6XazAUotKqxqgYw6wQ4oAY


王增强主任: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

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

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

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法眼大律师》栏目法眼大律师;

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栏目点评嘉宾;

入刊《中华儿女》杂志之法制人物

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

入刊《今日中国》法制栏目之津门刑辩大律师;

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

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会”创立人;

天津大学“天大·王增强奖教金”设立者;

今晚报以“让他们在受到适当惩戒的同时也得到拯救”为题对王增强专访。

无罪案例:王增强主任带领的团队先后办理大量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撤诉、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撤案、法院判决部分罪名不成立的案件,包括了上亿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上千万元的诈骗案、上亿元的非法集资案,及贪污案、受贿案、挪用案、伤害案、斗殴案、妨害公务案等各类案件。

重大影响案件: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蓟县商厦大火案;涉及多地瘦肉精案件;活力木、黄金佳、卓远、E租宝等公司非法集资案;国土局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公安局长、国企总经理、研究院院长等官员职务犯罪案;天津汽车走私案、沈阳海参走私案、大连金针菇走私案、锦州棉花走私案、走私禁止进出口物品案、走私废物案;天津、河北、辽宁、山东等地黑社会案件等重大案件。此外,还曾为湖南卫视、泥人张、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代理法律事务。       

  

工作背景:曾在大学任教,教授法学课程,因不安于教师生涯的安逸、平静,辞去教师公职,现创立得安律师事务所。

公益事业:王增强律师热心公益事业,在汶川地震、天津港爆炸等灾难、事故中积极捐助

2016年1月,在青海省民和一中成立了“满香助学基金会”,首批42位学生获得资助。

2018年1月,在天津大学设立天大.王增强奖教金。

2017年以来,每月联合新说法栏目开展大型法律公益咨询活动,参加活动者均可获得免费法律咨询。

媒体关注:作为天津电视台特邀嘉宾,王增强律师经常做客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栏目、法眼大律师栏目、新说法栏目,点评社会热点问题、案例,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

代理的天津港爆炸案;蓟县商厦大火案;涉及湖南湖北天津等地瘦肉精案件;E租宝等公司非法集资案;国土局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公安局长区委书记、国企总经理、研究院院长、医院院长等官员职务犯罪案;天津汽车走私案、沈阳海参走私案、大连金针菇走私案、锦州棉花走私案、特大冻品走私案;天津、河北、辽宁等地黑社会案件等重大案件。部分案件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地方电视台等媒体报道、播出,所代理的施某某绑架案、黄某某绑架案、张某贩卖毒品案等案件被天津电视台《庭审现场》录播。

法治日报、天津日报、城市快报、燕赵都市报、北方网、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等媒体、网站大量报道王增强律师代理重特大案件。

2012年3月,《今晚报》对王增强律师的事迹进行专访报道。

业界表现:因为出色的辩护能力,2007年、2008年、2010年,王增强律师多次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参加天津市律师协会、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举办的“检察官、律师论辩赛”、“天津市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等专业辩论赛,并取得佳绩。

2009年始,王增强律师多次为即将成为执业律师的实习律师讲授刑事辩护技巧,以帮助年轻律师掌握刑辩技能。

辩护足迹:因为专业、敬业,许多在押被告人的亲属,慕名到天津委托王增强律师作为辩护人。数年来,王增强律师团队不仅在天津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且在北京、呼和浩特、通辽、牙克石、厦门、莆田、涵江、兰州、济南、青州、潍坊、淄博、烟台、枣庄、石家庄、容城、保定、唐山、沧州、廊坊、霸州、衡水、冀州、景县、辽源、沈阳、鞍山、朝阳、凌源、太原、开封、驻马店等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所代理的案件中,有很多堪称经典的案件:有的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有的被法院判决无罪,有的被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有的被法院判决缓刑,有的被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不按犯罪处理

贪腐案:代理了高某、孟某等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公安局长、区委书记、国土局长、医院院长、研究院院长、国有集团总经理等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有无罪、检察院撤诉案例;

毒品类:沈某某贩卖8000克毒品案、陈某等人贩卖、运输7200余克毒品案、姜某等人贩卖运输6000余克毒品案、山东淄博毒品大案高某贩卖毒品案等。

2016年,公安部督办的内蒙古李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以检察院撤诉,被告人无罪获释结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天津涉黑大案廖某等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南开王顶堤水果市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法院判决张某不涉黑)、天津宁和张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山东潍坊王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法院判决不涉黑)、山东烟台高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法院判决不涉黑)、辽宁乔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河北王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山东东营吴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故意杀人案:参与辩护保定李某故意杀人案(四人死亡)、衡水张某故意杀人案(三人死亡)、邢台刘某故意杀人案(二人死亡)、天津温州城故意杀人案(四人死亡)等重大故意杀人案王增强主任先后代理大量起故意杀人案件。

非法集资案:参与辩护E租宝非法集资700亿元(全案金额)案、卓远公司180亿元(合同额)非法集资案、金吉通27亿余元非法集资案、活立木7亿余元非法集资案、天凯10亿余元非法集资案、盛华7亿余元非法集资案等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2015年,河南郭某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郭某最终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解除取保候审,获得人身自由。

走私案:参与辩护国内重大走私禁止进出口物品案、河南走私普通货物大案(逃税数亿余元)、内蒙走私普通货物大案(涉案金额亿元)、天津汽车走私大案天津走私废物案、沈阳海参走私案、大连金针菇走私案、天津焦炭走私案、锦州张某棉花走私案等重大走私案件。

诈骗类案:参与辩护活力木李某7亿余元诈骗案件、李某2.6亿诈骗案、王某1000余万诈骗案、淄博高某1000余万诈骗案、天津孙某1000余万诈骗案、天津高某亿元诈骗案、天津陈某亿元诈骗案、唐山王某18亿元集资诈骗案等重大诈骗案件。

大量诈骗案获得无罪、不起诉、撤案的无罪结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案:参与辩护天津孙某亿元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长春高某亿元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无罪案、孟某数千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台商高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入选《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之名律访谈----

身着挺阔的深色西装,显得整洁而又干练,几缕华发下,目光自信且淡定从容;他的表情温和且沉稳,言谈间时而微笑,亦复严肃,眉宇之间彰正气;他总是步伐坚定,开口简明扼要,寓专业于谈笑风生之中,深谙人情世故,更食人间烟火。他专职刑事辩护十多年,直面大量刑事案件,常年奔波全国多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躬身尽力,成熟专业的业务能力和忘我敬业精神,赢得了业界内外的广泛好评和赞誉;他毫无保留与年青律师分享自己的经验和心得,热心社会公益,积极为法治中国建设和律师业发展建言献策。他,就是王增强律师。

   如果说,十多年前人生选择的天平倾向了保稳的职业选择,那么今天的中国法律界或许会少了一位优秀律师人。然而回归现实,王增强清楚自己要选择的路:“安逸、平静的生活并不是我想要的,律师职业极具挑战性。之所以对刑辩业务情有独钟,是因为非常享受刑事案件庭审中那种强烈的对抗感,以及辩护成功后莫大的成就感。”

王增强:行扶正守道,通法权之路

——访著名刑辩律师、天津市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增强律师

   王增强--现任天津市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曾到高校任教,因不安于现状毅然辞职创办得安律师事务所,成为得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2011 年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中国刑辩大律师》;2012 年入刊《天平上的博弈 ——42 位知名律师办案实录》,并先后入刊《今日中国》法制栏目之津门刑辩大律师;2012 年《今晚报》对其进行专题报道。

心路“律”程:细节决定成败

人生就是一道又一道的选择题,在正确的选择中我们方能拥有成功,王增强律师也不例外。大学毕业后的王增强踌躇满志,在面临检察院、公安消防、大学教师三个工作选择的情况下,他选择了成为一名大学教师,以进一步加强法律理论研究。选择律师职业,是源于王增强对律师行业的向往和前瞻。从教两年后,不习惯于体制内的束缚,而律师行业的自由性和个人能力发挥的空间性,对王增强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当所有人都对他的“铁饭碗”投来羡慕之时,他却做出惊人的选择——辞职成为一名专职律师。众所周知,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的精华所在,是成就大律师的摇篮。江平老师曾经说过,“诉讼律师才是大律师”,同时也是充满风险、机遇和挑战的法律业务。在当前司法环境下,由于律师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近距离参与具体案件,很多刑辩律师折戟沉沙深陷囹圄。尽管如此,王增强律师还是选择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他认为,极度的专业、极度的负责、极度的努力才能铸就一件成功的案例。当笔者问及王增强律师为何选择刑事辩护业务时,他自豪地答道:“最具挑战性的律师业务莫过于刑事辩护,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当属刑事律师!”执业以来,王增强律师及其团队代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大量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高级人民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故意杀人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集资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在王增强律师看来,每个人犯罪都是偶然的,没有人天生就是犯罪的人,让他们受到处罚也得到救赎!这也是他的职业信条。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王增强律师有时会遇到来自司法机关的阻挠和方方面面的压力,但他据理力争,仗义执言,凭借执业多年的专业素质和超常智慧化解了一个又一个难题,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匡扶正义、维权护法的职业使命。

在办理山东涉黑案件中,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代理人,王增强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遇到了不少困难,但凭借着夯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经验和至诚的耐心,机智应对。法庭审理阶段,他综合分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指出被告的行为只是自力救济过当,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他的辩护意见在当时引起了很大争议。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他写了 100 多页的辩护词,把所有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立法草案和相关案例全部集纳起来,还把重点章节辞讼标注出来供法院参考,最终法院审委会采纳了他的意见。认定该人的行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终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6 年。当年,王增强代理的山东两起涉黑案被法院判决不涉黑。身为刑辩律师,不仅要具备强烈的责任心,而且还要细心。王增强律师告诉记者,面对刑事案件,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每一个细节都有可能成为突破僵局的关键证据,给当事人带来新生。

在天津办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中,被告人小宇被指控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小宇是纠集者,但不是致死者。王增强律师经过深入调查,把握细节,精心辩护扭转乾坤,最终法院接受了王增强的辩护意见,指出小宇与哥哥的出生日期相差 10 个月有违自然规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推定小宇未满 16 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同年腊月二十八,小宇无罪获释。

在河北某省代理的一起公安民警涉嫌一千余万元的挪用公款案时,从检方认为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卷中,王增强律师发现涉案民警应该是受单位领导安排用保管的案款理财,且理财收益按照领导安排用于单位支出,但因为单位领导否认知情,导致涉案民警有口难辨。在长达两天的庭审中,王增强律师大量运用控方证据,锁定了领导的一系列非正常行为,如领导曾经去银行询问高收益理财、领导曾经与涉案民警一起在银行开理财户、领导在没有特定事由的情况下将所有钱款转入涉案民警账户、领导从银行领取了礼品等等,用严密的逻辑推理推导出领导知情,且领导安排民警理财、理财收益用于公务支出等结论。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宣判涉案民警无罪。

在涉及四条人命的故意杀人案中,第一被告人蒋某曾有前科,刑满出狱后,为了谋生抢占生意,纠集一伙人决定教训经营对手,造成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过调查取证,王增强律师发现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并不是蒋某。庭审辩论时,王增强律师提出蒋某虽然组织策划了犯罪,但后果超出了他的犯罪故意,是犯罪过限。两审法院都采纳了王增强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蒋某的同案犯犯罪过限,蒋某的罪名从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致死)。

类似于诉讼细节,在王增强律师执业的大量起案例中不胜枚举. 一个个经典案例,像一颗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王增强律师的执业蓝图上。

前行,在路上

中国法治建设风起云涌,这是每一位法律人都不应错过的时代盛宴。对锲而不舍的王增强律师而言,追求真理,为民执言、匡扶正义的脚步将永不歇 ......

《今晚报》于2012年3月26日对王增强律师的事迹进行了专访报道:

王增强自执业以来专职从事刑辩业务。他认为,多数犯罪是偶然的,没有人天生十恶不赦,应以正常的心态来对待犯罪的人——

是滋事不是涉黑犯罪

本报记者陈宝琪孙启明

·                                发布日期: 2012-03-26 00:00

·                                作者:

王增强,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执业以来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大学毕业后,王增强曾考入检察机关,当过大学教师,但他觉得安逸、平静的生活并不是自己想要的,于是进入了富有挑战性的律师业。王增强毫不讳言地说,自己之所以对刑辩业务情有独钟,是因为非常享受刑事案件庭审中那种强烈的对抗感,以及辩护成功后莫大的成就感。同时,王增强认为,绝大多数犯罪是偶然的,没有人天生十恶不赦,即使是罪大恶极之人也有人性善良的一面,同态复仇改变不了已发生的悲剧,也不是现代文明所倡导的,应以正常的心态来对待犯罪的人,让他们在受到适当惩戒的同时也得到拯救。

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往往会遇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很多时候需要靠自身的智慧和勇气来化解。王增强曾代理过一起被当地定性为涉黑的案件。在这个案子中,被告人承包了一条城乡客运专线,但是专线上有很多黑客车运营,为了控制客源,这个人只要抓到黑车,就把司机打一顿。开始还只是拦大车,后来连小车也拦,抓到司机后,有的送到交通委,有的找对方要钱。检察机关根据以上事实指控此人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当地对这起案件非常重视,还特别成立了专案组。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也遇到了多重阻碍。申请会见,工作人员告诉他这个案子是专案组在办,但专案组成员是谁却保密。王增强找不到人,只好到公安局,到了公安局,在与门卫的交谈中了解到刑侦支队支队长的姓名。随后,王增强来到刑侦楼附近的一个邮局,把会见申请、会见手续、法律依据和自己的联系方式都写上了,然后给支队长发了三封同样的快递。第二天,王增强就接到了一位刑警打来的电话,告诉他会依法安排会见,让他先回天津等信儿。王增强根据来电显示记下了对方的电话,回津后,每天给那位警官发一条短信,告诉对方自己随时听从安排。但对方从来不回信,打电话也不接。就这样连着发了四天短信,到了第五天王增强还是没接到信儿,便买飞机票直接飞过去。到了刑侦局,还是没有人接待他,他就自己进了大楼,从一楼开始挨间办公室看,走到四楼他发现了一个装修设计庄重严肃的办公室,他认定这就是支队长的房间,刚好里面有个人在打电话,他就敲门进去了。王增强告诉屋内人自己是天津的律师。那人果然就是支队长,一听马上说:“不是让你等电话了吗?”王增强说:“你们承诺的是5天内安排,今天就是第5天。”结果,这位支队长转天就为王增强安排了会见。

案子到了法院审理阶段,王增强提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符合几个特征,其中包括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经济特征,对一定地域或行业进行非法控制的特征,经常性的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的行为特征,组织者、领导者明确的组织特征等。而被告人只是在行业形成垄断,并且符合当地要求公交线路集约化管理的政策,并不具备以上特征,被告人的行为只是自力救济过当,不能认定是从事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王增强的辩护意见在当时引起了很大争议,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他写了100多页的辩护词,把所有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立法草案和相关案例全部集纳起来,还把重点标注出来提供给法院,法院把这些资料复印,分发给审委会委员,最后采纳了他的意见,认定该人的行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终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

   身份证原来是“虚岁”

   王增强曾代理过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无罪案件。被告人小宇被指控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小宇是纠集者,但不是致死者。小宇和另一方纠集者都在津南区一家企业打工,在吃饭时因为抢凳子发生矛盾,为泄愤,他找了几个老乡,通知对方晚上打一架。当晚,小宇这方只来了一人助阵,对方却来了十几个人。小宇一看对方人多,说:“不行别打了,咱们单挑吧。”小宇主动让对方打了几下,然后说事情了了。就在这时,小宇的老乡和对方的一个人打了起来,因打不过对方,就拔刀把对方捅死了。

   王增强接案后经查发现,小宇的户口本、身份证都显示他的年龄已经过了16岁。根据刑法规定,16周岁以上的被告人要对所有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被告人只对8种严重刑事犯罪承担责任。可是,小宇的哥哥拿着自己和小宇两个人的身份证到律师所办理委托手续。王增强一看就发现了问题,两个人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只差10个月,其中肯定有一人的生日是错的。王增强就让小宇的哥哥打电话问父母,一问才知,小宇的身份证上写的是阴历生日,而且年份写大了一岁。小宇的父亲解释说,当时因为小宇想出来打工,所以办身份证时虚报了年龄。

王增强开始着手查小宇的真实生日。从当地计生办电脑系统中,王增强发现小宇的登记年龄确实比身份证上小一岁,于是赶紧打印出来,请计生委盖章后提供给法院,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工作人员专程来到小宇老家河北省邯郸市的派出所,未料小宇的户口是新上的,户口上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一致,根本没有底档。

由于王增强调取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明小宇年龄的证据都不一样,法院最后也没有采信。但是法院接受了王增强的辩护意见,指出小宇与哥哥的出生日期相差10个月有违自然规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推定小宇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同年大年二十八,小宇重获自由。在接小宇出狱时,小宇的家人不停给王增强鞠躬。

   组织却未杀人的“死刑犯”

   王增强曾在某省代理过一起涉及四条人命的故意杀人案。这起案件的第一被告人蒋鹏十多年前因贩卖假币被判刑,刑满出狱后,为了谋生在一家货运站搞经营,向北京发货。蒋鹏江湖气息浓厚,为了挤走同时向北京发货的另一家货运站,指使手下阻挠对方经营,夜里拦对方的车、扎车胎、扔燃烧弹,使用了很多手段恐吓对方,但对方似乎并不买账。蒋鹏于是决定和对方摊牌。事发那天,他派人在对方的必经之路上撒了铁钉。车胎被扎后,有五个人从车上下来查看。在一旁埋伏的蒋鹏随即大喊一声“上”,他的手下便抄起家伙一拥而上,打死了对方四个人。案发后,当地给这起案件定的调子是恶势力犯罪。

如果光看案情,很多人会觉得蒋鹏是个十足的恶棍,然而王增强在会见时发现他有很善良的一面。每次会见,他都会托王增强给两个女儿写信,教育孩子好好做人、好好学习,话语间饱含一个父亲的慈爱与温情。他也给妻子写信,在信中告诉妻子好好照顾老人、孩子,并让她给同案几个被告人的家属寄钱,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字里行间流露出他对亲人的关心、对朋友的仗义。

   经过调查取证,王增强发现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并不是蒋鹏。他虽然去了现场,但刚一出手就被对方打伤了,是其他同案犯杀死了被害人。庭审辩论时,王增强提出蒋鹏虽然组织策划了犯罪,但后果超出了他的犯罪故意,是犯罪过限,谁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就该由谁承担责任,蒋鹏不应对死亡后果担责。一名被害人的母亲听了王增强的辩护异常气愤,从旁听席上站起来拿拐杖要打他。休庭后,很多人见老太太如此激动,都让王增强赶快走,但他没有走,而是走到老太太面前解释,告诉她自己是被告人蒋鹏的辩护人,必须履行职责,在法律的范围内帮助蒋鹏维护权益。与此同时,王增强还向老太太表达出自己对被害人及众家属的同情,最终获得了老太太的谅解。

   两审法院都采纳了王增强的辩护意见,认定蒋鹏的同案犯犯罪过限,蒋鹏的罪名从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致死)。但由于其中三个被害人的死都是一名未成年人所致,而未成年人又不能判死刑,蒋鹏又是本案的始作俑者,如不对其判处死刑,死者家属无法抚慰。最后,蒋鹏还是被判处极刑。从法院宣判到执行死刑,蒋鹏的心态一直非常平和。临走,他还不忘让王增强带话给女儿:“爸爸走到这一步是自作自受,你们不要学习爸爸!”

   变冷漠为愧疚

   王增强带领的团队平均一年要办理一百多起案子,同时在办的达到七十多件。他认为,刑辩律师在办案时的投入不单是法律层面的,还包括情感、道德层面的,特别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感方面的投入尤为突出。在维护他们利益的同时,王增强更希望他们在道德层面真心悔悟,重新做人。

曾有一起杀人案,被告人小志是一名17岁的学生,他因女友不陪自己上课,并在向女友借钱时遭到拒绝而心存不满。案发当天早上,小志从父亲的摩托车里抽了半瓶汽油来到女友家,趁其不备从后面勒住其脖子,又用刀把女友的肚子划开,然后倒上汽油点燃。作案后,小志泰然自若地去学校上课,放学后回家做功课、吃晚饭,好像什么都没有发生过。经死者邻居报案,警方根据死者的通话记录找到了小志。

类似的案件,王增强代理过不少,但小志所表现出来的冷漠却令王增强为之愕然。一个少年用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了自己心爱的女孩,却没有掉下一滴眼泪,没表现出一丝悔意,更没有关心过刑期长短,完全是一副无所谓的样子。王增强为此很是心痛,严肃地告诉他:“你是未成年人,虽然你杀了人,法院不会判你死刑,但你必须反思你的行为,必须对被害人和她的家属从内心表示歉意、愧疚,一定要反思,别白呆看守所了,法律给你机会,希望一辈子不要再犯。”

在小志羁押期间,他的母亲托王增强给孩子带了封信,并把信给王增强看了一遍,内容都是对小志的包容、体谅,竟然还说了些被害人的不是。王增强看信后,义正词严地告诉小志母亲:“这封信我带不了,没有你这么教育孩子的!你应该告诉孩子错在哪儿,而不是过多地迁就宽容,他杀了人都不认为自己有错,都不知道愧疚,这样的孩子太可怕了!”后来小志被法院判了15年有期徒刑,他的家长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60多万元。

经过小志的父母和王增强的教育,小志终于认识到了错误,表露出悔悟之情。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民商专区

Civil and commercial zone
您的名字
*
提交电话
*
留言内容
*
点击提交

LINK

友情链接:


手机:13802025566   13802025599

传真:022-27253350

邮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得安律师楼(城厢嘉园3号)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