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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为多次抢劫,面临十年以上刑期,辩护人提出“基于同一概括犯罪故意实施的连续抢劫不应认定为多次抢劫”获得法院采纳,被告人被轻判。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com浏览数:984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阮某等5人抢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阮某有期徒刑八年。

2007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阮某等五人在一小时内连续作案五起,持刀抢劫过路行人11人,致其中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由于受害人人数众多,本案引起天津媒体的广泛关注。每日新报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以《民警出枪震住五劫匪》为题报道了本案。被告人阮某等人归案后,阮某的亲属聘请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增强、闫晓菲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就被告人阮某等人的抢劫次数产生较大分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等人的5起抢劫应当认定为三次抢劫(根据法律规定,三次抢劫为多次抢劫,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王律师等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第三次犯罪基于同一概括故意发生,且犯罪时间具有连续性、犯罪地点具有相近性、犯罪手段具有同一性,应当将指控的第二、第三次犯罪认定为一次抢劫罪。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后,判决认定被告人阮某等人的抢劫犯罪次数为两次,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二、争议焦点

   (一)本案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阮某等人的抢劫次数为两次,而非多次抢劫。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次抢劫系被告人基于同一概括犯意且犯罪手段完全相同、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上具有相近性,因此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二)被告人具有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一,阮某为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二,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7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顾某、阮某、段某、钱某预谋后,携带短刀、铜管等工具,共同至某区某镇某庄工业区某道附近,拦截途经此地的被害人张某、林某、刘某、许某、邢某并实施殴打,当场劫取夏新牌A675型移动电话一部(鉴定价值为220元)、诺基亚牌1110型移动电话两部(鉴定价值计380元)、CECT牌Q88型移动电话一部(鉴定价值500元)及现金2100余元。经法医学损伤鉴定,邢某头部及右大腿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五被告人劫取上述财物后,回到某区某埠七街,由阮某、钱某销赃未果。后被告人范某、顾某、阮某、段某、钱某经预谋,于当晚22时许携带短刀、铜管等工具,再次至某区某镇某庄工业区某道附近,先后拦截途经此地的被害人白某、张某某、解某和汪某并实施殴打,当场劫取诺基亚牌7260型移动电话一部(鉴定价值280元)、摩托罗拉牌E770型移动电话一部(鉴定价值300元)、诺基亚牌6070型移动电话一部(鉴定价值700元)及现金872元。经法医学损伤鉴定,张某某眼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解某左跺骨及肋骨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汪某右排骨的损伤构成轻伤。五被告人抢劫上述四被害人后,在沿某区某镇某庄工业区某道附近返回住处途中(走出100米左右),再次拦截途经此地的被害人乔某、肖某并实施殴打,当场劫取诺基亚牌1112型移动电话一部(鉴定价值190元)、摩托罗拉牌C350型移动电话一部(鉴定价值120元)及现金600元(上述赃物已发还)。经法医学损伤鉴定,乔某右大腿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07年12月26日零时许,五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行为人抢劫次数超过三次,属于多次抢劫,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阮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本站点评

执业过程中,王增强主任始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知识结构、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为广大客户提供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专业法律服务。在本市乃至全国大案要案的审判法庭,常能见到其辩护的身影,并多次成功的做无罪或轻辩护,使多数被告人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对待,从而获得从轻、减轻、缓刑、免刑或无罪处理,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了辩护人的辩护职责,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在业界享有极高的声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的抢劫次数为两次,而非多次抢劫,又其具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采纳王主任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判决认定被告人阮某等人的抢劫犯罪次数为两次,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事实部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阮某等人的抢劫次数为两次,而非多次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径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次抢劫系被告人基于同一概括犯意且犯罪手段完全相同、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上具有相近性,因此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二)量刑部分: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阮某为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阮某为初犯,依据上述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阮某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抢劫次数为两次,而非多次抢劫,又其具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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