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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王增强主任提交翟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法律意见书,为其作无罪辩护。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720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王增强主任提交翟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法律意见书,为其作无罪辩护

本站讯

王增强主任2007年4月23日接受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被告人翟某某之亲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依法向公安某分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法律意见

公安某分局:

  犯罪嫌疑人翟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业由贵局侦查在案。得安律师事务所接受翟某某之亲属委托,指派我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人认为翟某某之行为不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现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如下,请求贵局评定其行为时,予以考虑。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仅惩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只惩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而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案犯罪嫌疑人翟某某既非首要分子,亦非积极参加者,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某村村民第一次前往某单位门口静坐时,犯罪嫌疑人翟某某仅为一般参与者,而非首要分子或积极参与者,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7年3月,在村民宋某某的鼓动下,对某村支部书记宋甲及村长宋乙擅自将该村210亩稻地低价出租给某单位的行为不满的某村村民,前往某单位门口静坐一天。后由于某单位出面协商解决问题,在村民代表的劝说下,此次静坐事件很快得以解决。

  犯罪嫌疑人翟某某虽跟随其他村民参与了此次静坐事件,然根据某村村民杨丙、李丁、霍戊等人证言,此次静坐事件系村民宋某某等人组织、策划,犯罪嫌疑人翟某某仅属一般参与者,并非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亦非起到主要作用的积极参与者,故其不具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主体资格,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某村村民第二次至某单位门口静坐时,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并未参与组织、策划、指挥,亦未参与静坐。

  由于某村村民与某单位在涉案土地的具体亩数上存在分歧(名为租赁170亩,实际租赁210亩),且协商未果。村民宋某某组织部分村民代表和村民于2007年4月2日再次前往某单位门口静坐。根据证人杨丙、李丁等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翟某某不仅未参与此次静坐事件,反而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劝阻事件的发生和恶化。

  1.村民静坐第一天,犯罪嫌疑人翟某某拒绝参与静坐。

  2007年4月2日,此次村民静坐事件的组织者宋某某、苏立某翟树某等人至犯罪嫌疑人翟某某所在的构件公司,要求其参与静坐,但翟某某认为有关方面已开始出面协商解决问题,故其不仅未同意再次前去静坐,反而劝说宋某某等人不要再去静坐,但此三人未听其劝阻。可见,犯罪嫌疑人翟某某不仅拒绝参与静坐,反而劝阻事件的发生。

  2.村民静坐第二天,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协助民警劝说村民离开静坐现场。

  2007年4月3日,无瑕街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民警将翟某某从构件公司接到静坐现场,让其参与村民代表和有关方面的协商。由于某单位口头同意将年租金由34万增加到68万,并补齐亩数,于是翟某某和一些村民代表劝说村民离开,但由于个别人恶意煽动群众:“代表们肯定是拿了黄春生的好处了,谁要是走了谁就如何如何”,导致村民继续静坐。可见,犯罪嫌疑人翟某某不仅未参与静坐,反而协助有关部门规劝村民离开静坐现场。

  3.村民静坐第三天,犯罪嫌疑人翟某某未在案发现场。  

  2007年4月4日,即村民静坐的最后一天,无瑕街派出所民警到构件公司请翟某某到静坐现场劝说村民离开,因翟某某认为其已于4月3日劝说村民离开,但未起作用,故未再次前往静坐现场。可见,某村村民第二次前往某单位门口静坐的事件系村民宋某某等人组织策划,犯罪嫌疑人翟某某不仅没有参与此次事件,反而协助相关部门劝阻事件的发生和恶化,其显然不属此次事件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故其不应对此次事件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翟某某虽参与首次村民静坐事件,但其并非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仅属一般参与者,依法不具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资格,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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