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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小案件大智慧,发现被害人一年前受过伤,进而通过重新鉴定确定伤情为陈旧伤,公安最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本站讯 日前,赵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王增强主任、谢荷律师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担任赵某的辩护人。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听闻被害人曾在一年前受过伤,且也是头部受伤,进而大胆分析被害人的伤情是否属于陈旧性损伤,并依法提出重新鉴定。经法医重新鉴定,发现被害人损伤为陈旧性损伤,赵某遂被取保候审,后被撤销指控。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荷,天津得安律师所律师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二、涉嫌罪名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撤销案件申请书主要依据。
(一)被害人损伤为轻伤二级的鉴定已经被重新鉴定所推翻,被害人损伤仅仅为轻微伤。 根据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于2016.12.28作出的【津青公(预)鉴聘字[2016]107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对贾某某人体损伤进行了补充鉴定,其伤情为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钝挫伤,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推翻了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津青公(刑)鉴聘字[2016]1005号】“对贾某某伤情鉴定为左侧颧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钝挫伤,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 被害人提出补充鉴定后,公安机关组织鉴定机构作出重新鉴定,根据被害人贾某某2016年11月2日CT显示:贾某某左侧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侧颞颌关节区挫伤,为轻微伤,贾某某外伤所致OS眼部钝挫伤为轻微伤。 即贾某某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的结论被否定,其左侧颧骨骨折确实为与他人发生冲突所留的陈旧伤。 (二)犯罪嫌疑人之行为及被害人贾某某之伤情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立案条件 1、犯罪嫌疑人之行为不属恶劣: (1)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事实依据:本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因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发生冲突,但双方并未发生激烈打斗,犯罪嫌疑人赵某在被害人辱骂自己后打了对方一巴掌,且并未用力,对方也还手踹了犯罪嫌疑人腿部,犯罪嫌疑人之行为尚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或恶劣影响。 2、被害人仅构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之行为不属“情节恶劣”之情形 (1)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二条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事实依据:根据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于2016.12.28作出的【津青公(预)鉴聘字[2016]107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对贾某某人体损伤进行了补充鉴定,其伤情为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钝挫伤,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推翻了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津青公(刑)鉴聘字[2016]1005号】“对贾某某伤情鉴定为左侧颧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钝挫伤,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 被害人提出补充鉴定后,公安机关组织鉴定机构作出重新鉴定,根据被害人贾某某2016年11月2日CT显示:贾某某左侧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侧颞颌关节区挫伤,为轻微伤,贾某某外伤所致OS眼部钝挫伤为轻微伤。 即贾某某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的结论被否定,其左侧颧骨骨折确实为与他人发生冲突所留的陈旧伤。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某之行为仅致一人轻微伤,不符合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情节恶劣”之标准,不具有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故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立案条件。 (三)犯罪嫌疑人之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恳请贵局依法撤销案件 根据《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经过侦查,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本案犯罪嫌疑人赵某之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依法应当撤销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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