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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天津特大汽车走私案开庭审理,得安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com浏览数:2457

本站讯

日前,天津特大汽车走私案在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通所主任王增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某检察院起诉书摘要:

本案由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马某、朱某、陈某、邵某、赖某、王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8 年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某国际贸易公司及各被告人共同和分别存在两项犯罪事实:

1、2005 年至2007 年间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小汽车116票,共计226辆。

被告人梁某在明知汽车真实价格的情况下,负责对进口的汽车进行洽谈、订货,指使外商提供虚假价格的发票,或指使公司职员邵某制作低价格的合同、发票用于通关进口。被告人马某作为该公司职员,在明知汽车实际进口价格的情况下,仍收取保管低价格的合同、发票,以及体现真实价格的销售合同,负责成本核算,联系报关和开具信用证的相关事宜,并定期就进口汽车的差额款向梁某请款,在该梁审批后,由公司会计胡某向朱某指定帐号付出。被告人朱某在某国际贸易公司低报价格走私犯罪中,接受梁某指使通过非法渠道将车辆的差额款对外支付。邵某作为公司职员,在明知进口汽车真实价格要高于报关价格的情况下,接受梁某指使,制作低价格的虚假合同发票,由王某进行行报关。在某岗口岸,公司进口汽车的过程中,报关员赖某明知道公司进口汽车价格低于正常进口价格,亦知道梁某制作假价格发票的渠道,为获取梁某付给的高额报关代理费,仍使用假价格发票为其报关进口。王某作为报关人员,明知公司报关的价格偏低,仍进行报关,并向邵某提供低价格信息供其制作虚假单据用。
  经某海关计核,某岗保税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2005 年3 月至2007 年8 月间在口岸涉嫌以低报价格手段走私进口汽车共计116 票、226 辆,涉嫌偷逃税款7504913 . 68 元人民币。
  2、2007 年被告人梁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一台奔驰ML50o 型越野车的进口证明书和商检证,并联系香港车行找到一辆配置、颜色相同的汽车,后联系香港走私分子将该车以闯关方式偷运进境,并让陈某将进境汽车的机器号、车架号进行更改,使之与进口证明书相符,后将该车销售牟利。朱某在此过程中接受梁某指使,负责向陈某支付改号费用和验收改号车辆、提车,联系运输人运送改号车辆。该车价值49 万余元,偷逃税款406154.01元人民币。

以上两项犯罪事实,共计偷逃税款7911067.69 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亦有供认。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某港保税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梁某、马某、朱某、陈某、邵某、赖某、王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分别以低报价格和闯关的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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