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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被控贩卖毒品罪,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提出部分事实不清意见,被告人获得两年六个月刑期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com浏览数:1461

本站讯

日前,被告人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告人甲之亲属委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增强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被告人甲被控先后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十五克(依照刑法347条之规定,依法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分析案件材料,王增强主任认为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2起10克的证据仅有张某的证言证明,毒品、毒赃均未查获,不能排除公安机关有诱供的情况。因而,这两起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贩卖毒品5克(依照刑法347条之规定,依法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认定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5克,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二、争议焦点

在只有证人证言,毒品、毒赃尚未查获的情形下,能否认定两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是否认定这两起贩卖毒品的行为,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甲的量刑轻重,具有重大的辩护价值。辩护律师王增强主任认为,本案“两起贩卖毒品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贩卖毒品行为(甲基苯丙胺10克仅有张某的证言证明,毒品、毒赃均未查获,不能排除公安机关有诱供的情况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1.2009年7、8月份某日19时许,被告人甲在某市某小区门口,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冰毒5克。

2.在2009年12月份某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甲在“某酒吧”一单间内,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冰毒5克。

3.2010年1月中旬某日18时许,被告人甲在某路“168快捷酒店”门口,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冰毒5克。

2010年4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当场从甲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收缴淡黄色晶体2包,经鉴定:该晶体重0.94克,并检验出甲基苯 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47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起贩卖毒品行为(共15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甲将面临最低七年有期徒刑的监禁生活。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两起贩卖毒品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贩卖毒品行为(甲基苯丙胺10克仅有张某的证言证明,毒品、毒赃均未查获,不能排除公安机关有诱供的情况。不能在现有证据下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建议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两起贩卖毒品行为不予认定。在辩护律师王增强主任的精准辩护下,法院最终对辩护意见中质疑的两起贩卖毒品行为不予认定,只认定了一起贩卖毒品行为(甲基苯丙胺5.94克)。被告人甲由起初可能面临的最低七年有期徒刑到获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王增强主任的辩护获得极大成功。

六、主要辩护意见

    辩护人王增强主任认为,被告人仅向他人贩卖过一次毒品5克。且指控的两起犯罪仅有张某的证言证明,毒品、毒赃均未查获,也不能排除公安机关有诱供的情况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收缴收据、被告人甲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物品照片对上述质疑予以证明,应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贩卖毒品行为不予认定

    最终本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甲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被告人甲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的心态,客观上侵害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贩卖甲基苯丙胺5.94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确认;指控被告人甲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确认被告人甲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甲仅向他人贩卖过一次毒品5克的辩护意见具备合理性,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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