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贿罪:被控受贿罪共犯,经依法辩护,最终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获缓刑。受贿罪:被控受贿罪共犯,经依法辩护,最终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获缓刑。
本站讯 被告人孙某因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认定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受贿,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受贿罪,依法可能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孙某委托得安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王增强律师介入本案后,通过仔细阅卷、会见当事人,认为孙某没有受贿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共犯,仅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最终,公诉部门以被告人孙某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多次和主审法官沟通辩护意见,提出罪轻的意见。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判决。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具有哪些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的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包括: 其一,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二,被告人孙某系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其三,被告人孙某的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其四,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其五,本案部分赃款已被收缴,犯罪后果部分得以弥补。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孙某与龚某系同窗好友。2007年9月至2011年1月间,龚某利用其担任市场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某医院宣传合同业务中,多次收受A广告公司负责人蒋某及B公司员工徐某给予的回扣款。龚某为了掩盖其犯罪所得,找到被告人孙某帮其代为收受回扣款,孙某遂将自己的银行账号提供给蒋某及徐某,蒋某及徐某先后分别将送给龚某的九笔回扣款1498000元汇入孙某账户内。孙某在龚某的授意下,使用上述赃款为龚某经营股票账户,按照龚某指示帮其将账户内赃款取出用于龚某挥霍。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孙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执业过程中,王增强主任始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知识结构、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为广大客户提供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专业法律服务。在本市乃至全国大案要案的审判法庭,常能见到其辩护的身影,并多次成功的做无罪或罪轻辩护,使多数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对待,从而获得从轻、减轻、缓刑、免刑或无罪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了辩护人的辩护职责,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在业界享有极高的声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判决。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了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与人性化的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孙某系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始终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对其自愿认罪行为应当予以肯定。 (三)被告人孙某的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观本案,被告人孙某完全是出于与龚某之间的朋友关系而触犯法律,其行为不是蓄谋已久而实施犯罪或者专门收购、销售赃物,其本人也并未从中牟利,此次犯罪的动机也不是仇视社会。这与其他那些积极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显现出其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本案部分赃款已被收缴,犯罪后果部分得以弥补。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悔罪深刻、部分赃款已被收缴、积极主动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孙某上述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
LINK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