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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被告人刘某、万某涉嫌构成抢劫罪,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判决二被告人缓刑。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com浏览数:874

抢劫罪:被告人刘某、万某涉嫌构成抢劫罪,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判决二被告人缓刑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万某等六人涉嫌抢劫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万某双双被宣告缓刑。

 被告人刘某、万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某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刘某、万某的亲属至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咨询,王增强主任、胡宝塘律师分别担任刘某和万某的一审辩护人。后经辩护,二被告人被双双宣告缓刑。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一)被告人刘某具有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一,被告人刘某在两起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从犯的地位,应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二,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三,被告人刘某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且属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万某具有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万某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一,被告人万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三,在此次犯罪中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7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行某伙同杨某、杨某“菲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菲菲”约被害人吴某在某路附近见面时,行某、杨某、杨某持刀将吴某砍伤后抢走其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被害人右大腿、右臀部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伤;左桡骨损伤程度为轻伤。

  2007年8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行某伙同刘某、万某经预谋后,窜至某花园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砍伤,抢走其英华牌小灵通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骶尾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抢小灵通手机价值为180元。

  2007年8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行某伙同何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某纪念馆正门附近,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抢劫,并将其砍伤,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被害人伤情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行某、刘某、杨某、何某、万某、杨某之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刘某、万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胡宝塘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从而分别成为被告人和万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胡宝塘律师凭借他们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两位律师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两位律师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两位律师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两位律师的精准辩护下,两位被告人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六、主要辩护意见

  对被告人刘某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在两起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从犯的地位,应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刘某在两起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从犯,应当依据上述刑法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属于从犯,表现为:

   1.两起案件的犯意不是刘某提起的犯罪工具、犯罪目标不是刘某提供和确定的

2.刘某并没有持械,且被害人的伤不是其造成的

3.作案后刘某没有取得财物。

综上,被告人刘某在两起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当依法将其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且属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在本案发生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积极退赃,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万某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万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据上述刑法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万某在一起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依据上述刑法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万某属于从犯,表现为:

   1.案件的犯意不是万某提起的犯罪工具、犯罪目标不是万某提供和确定的

3.万某并没有持械,且被害人的伤不是其造成的

3.作案后万某没有取得财物。

综上,被告人万某在一起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当依法将其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某系初犯,在本案发生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积极退赃,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万某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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