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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没有殴打、侮辱等加重情节,拘禁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仅为行政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没有殴打、侮辱等加重情节,拘禁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仅为行政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本站讯 日前,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张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委托王增强律师作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依法会见嫌疑人张某,辩护律师了解到张某非法拘禁的时间不足二十小时,且没有任何侮辱、殴打等加重情节,其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无罪法律意见。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 ;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张某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其行为只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的时间不足二十小时且无殴打、侮辱等加重情节;其行为显然不应当按照犯罪处理,属于一般行政违法拘禁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指控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如果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从而成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犯罪嫌疑人出具了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了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与人性化的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时间不足二十小时,依法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法律意见。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了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与人性化的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六、主要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基本事实: 1.关于违法拘禁时间的认定:不足二十小时。 2.无殴打、侮辱等加重情节。 第二部分,法律适用: 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规定(试行)》),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对普通公民的定罪标准不应低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殴打、侮辱等加重情节的,单纯非法拘禁24小时以上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张某作为普通公民,涉嫌非法拘禁的时间不足20小时,显然不应当按照犯罪处理,属于一般行政违法拘禁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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