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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检察机关撤回对付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指控,付某某获释。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com浏览数:849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检察机关撤回对付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指控,付某某获释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做出裁定,准许某人民检察院撤诉,被告人付某某被依法释放。至此,得安所王增强主任、闫晓菲副主任的辩护工作圆满结束。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刑事裁定书(摘录)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羁押于某看守所

辩护人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闫晓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余被告人……

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等九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于2009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某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某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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