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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检察机关撤回对付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指控,付某某获释。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检察机关撤回对付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指控,付某某获释。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做出裁定,准许某人民检察院撤诉,被告人付某某被依法释放。至此,得安所王增强主任、闫晓菲副主任的辩护工作圆满结束。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刑事裁定书(摘录)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羁押于某看守所 辩护人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闫晓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余被告人…… 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等九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于2009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某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某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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