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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某某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在采纳部分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判处被告人缓刑。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com浏览数:1160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某某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在采纳部分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判处被告人缓刑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包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包某某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接受包某某委托后,王增强主任经仔细研究案情,发现包某某具有非典型的自首、立功情节,且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存疑,依法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经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及被告人包某某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后,做出上述判决。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1.本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于被告人高某与某科技开发公司存在实际经营情况,因而,被告人包某某所实施的行为并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被告人存在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一,被告人包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三,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开发公司”)于1997年注册成立,系主营工业薄膜加工、新材料技术开发的科技企业。被告人红某于2005年起任该公司财务经理。2005年6月到2006年9月,被告人红某为少纳税款,联络其业务客户某德有限公司暨某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包某某为其开具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用于抵扣某科技开发公司增值税进项税款。被告人包某某应允后,指示其公司财务出纳员被告人高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某科技开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11045.92元,已于当期抵扣某科技开发公司进项税款人民币321262.08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红某联系其业务客户、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人蔡某,经其居间联络,介绍五家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某科技开发公司虚开增值税进项税发票4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89349.41元,已于当期抵扣某科技开发公司进项税款321189.41元。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单位某科技开发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被告人红某被告人包某某、高某、蔡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包某某系自首,诉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且具有特别严重情节,若指控事实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包某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王增强主任的精准辩护下,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包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事实部分: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某在本案中与某科技开发公司存有实际经营情况,应予以抵扣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

综上,由于被告人高某与某科技开发公司存在实际经营情况,因而,被告人包某某所实施的行为并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量刑部分: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被告人包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包某某在本案中并非起主要作用,而是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将其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07年1月13日被告人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15日,被告人包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如实交代了向某科技开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并于次日与被告人高某应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一同携带相关罪证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当日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包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所需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要求,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包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视为立功,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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