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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千余克案在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千余克案在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站讯 日前,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侦查机关拘留,并被羁押于某看守所,张某在看守所内听闻王主任的辩护事迹后给家属写信,让家属聘请王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某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增强律师依法出庭为被告人张某辩护,后因案情复杂,本案延期审理。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0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徐某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辽宁省某市居住生活。2007年2月至4月间,徐某在辽宁省某市大肆进行毒品贩卖活动,先后四次向贩毒人员苗某、许某贩卖冰毒,共计1056.17克。2007年2月底,本市吸毒人员张某、李某预谋后,从本市乘长途汽车到辽宁省某市。先后在辽宁省某市女子张某(在逃)、男子冷某的介绍下,与贩毒人员苗某、许某取得联系,商定从苗、许二人处购买冰毒。许某遂从徐某处购买冰毒100克,后与苗某在辽宁省某市宾馆内将20克冰毒贩卖给张某、李某二人,获赃款人民币6600元,冷某得好处费人民币200元。次日,张、李二人携带毒品返回本市。 2007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李某预谋后,由本市乘坐K27次列车到辽宁省某市,先后在张某、冷某的介绍下与被告人苗某、许某取得联系,商定从苗、许二人处购买冰毒。许某遂从徐某处购买冰毒200余克,后与苗某在辽宁省某市宾馆内将该冰毒贩卖给张、李二人,获赃款人民币48000元,冷某得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张、李二人将购买的冰毒重新分包,藏匿在一手提袋内。3月10日1时许,张、李二人携带冰毒由辽宁省某市乘长途汽车返回本市某长途汽车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冰毒214.17克。 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后,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苗某、许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张某电话联系苗、许二人,并商定由苗、许二人携带冰毒来本市交易。后许某从徐某处购买冰毒300余克。2007年4月9日,被告人苗某、许某、冷某携带该300余克冰毒及第一次从徐某处购买的100克冰毒的剩余部分,以做生意为名租乘辽宁省某市个体司机唐某驾驶的别克商务车来到本市。当日23时许,苗、许、冷三人抵达本市,在本市某酒店和该酒店附近一兰州拉面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冰毒425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苗某、许某、冷某、马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李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许某有重大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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