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争取自由

救赎人生   公平正义

890562446.jpg

微信号:

13802025566


联系我们 在线服务

  咨询热线

13802025566/13802025599

帮助毁灭证据罪:老姨杀人焚尸,却利用外甥转移尸体,导致外甥被控帮助毁灭证据罪,辩护律师依法提出从轻意见,外甥获得缓刑判决。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com浏览数:810

帮助毁灭证据罪:老姨杀人焚尸,却利用外甥转移尸体,导致外甥被控帮助毁灭证据罪,辩护律师依法提出从轻意见,外甥获得缓刑判决

本站讯

  日前,人民法院宣判了程某某帮助毁灭证据一案的结果,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此前,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被告人程某某家属慕名来到以刑事辩护著称的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委托王增强主任担任本案辩护人。王增强主任介入本案后,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依法提出:被告人程某某受亲属利用而被动参与犯罪,其犯罪情节较轻,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程某某系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请求对程某某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做出缓刑判决。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程某受亲属利用被动参与犯罪,其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较小鉴于被告人具有上述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其涉嫌罪名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因而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13年4月22日晚,史某某因感情纠纷将其夫毛某某杀害。2013年4月23日9时30分左右,史某某指使外甥程某某驾驶车辆与二哥史同某帮助其将包装好的尸块等物品转移至某处,期间史某某将其杀害毛某某之事告知程某某。被告人程某某知悉史某某杀害他人且欲将尸体运回原籍山东某县毁尸灭迹的事实后,程某某仍帮助史某某加固藏匿尸体的纸箱并帮助其焚烧、掩埋尸体。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事实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面临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参加庭审期间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发表被告人程某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此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此次辩护活动赢得当事人的高度信赖与普遍赞誉。

、主要辩护意见

被告人程某受亲属利用被动参与,其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程某某并非主动参与犯罪,而是在其亲属授意下犯的罪。并且是其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方知其亲属犯罪,其明显属于受亲属利用被动参与,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对其参与事实的犯罪事实均予以如实供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直至今天的庭审一直自愿认罪、悔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规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某系人身危险性,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某无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16条之规定,“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

其最初系受被告人史某某的蒙骗才参与到本案当中,且为了不再与本案有过多的牵连,在史某某找其帮忙把尸体运回山东时,其借故拒绝了故辩护人认为程某某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之规定,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综上,被告人程某某虽涉嫌犯罪,但其系起初受蒙骗,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后也是因亲情的牵制才参与到本案当中,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至今一直认罪、悔罪,且其涉嫌的罪名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鉴于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充分考虑程某某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其判处缓刑,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人文关怀。


LINK

友情链接:


手机:13802025566   13802025599

传真:022-27253350

邮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得安律师楼(城厢嘉园3号)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