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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法院以非法储存枪支罪被判处三年刑期,二审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com浏览数:712

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法院以非法储存枪支罪被判处三年刑期,二审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尹某非法储存枪支一案做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有关上诉人尹某犯非法储存枪支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改判为尹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人尹某被某人民法院以非法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其亲属委托王增强主任担任尹某的二审辩护人。二审期间,王增强主任认为上诉人尹某对涉案枪支系非法储存的事实并不明知,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依法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科刑并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开庭审理申请,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经开庭审理,审理本案的合议庭采纳了辩护意见,进而做出上述判决。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一)原判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犯非法储存枪支罪的定性不准,上诉人尹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上诉人具有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事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一,上诉人尹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二,上诉人尹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

2006年夏天,被告人邱某通过被告人高某的介绍,在某市某小区九号楼附近,以人民币8 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安某处购买自制转轮枪一支。2008年5月,被告人邱某将该枪支交给被告人尹某藏匿,后尹某将此枪支转交给张某(已被劳教)藏匿,同年8月29日公安机关从张某处将该枪支查获。2008年8月12日、8月29日、9月10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邱某、尹某、高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的自制转轮枪支具有杀伤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认定为枪支。案发后,涉案枪支及物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涉案人宋某、闫某、肖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8、9月间的一天晚上,邱某通过高某的介绍,在某小区附近的楼群内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从一名叫“四辈儿”的男青年(安某)手中购买了一支六轮转轮火枪,后在某网吧附近的空地上试的枪当时打响了两枪。同时,宋某分别对被告人安某、高某作出辨认。

2.涉案人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夏天,在某网吧内见邱某拿着一把六轮火枪,还有八颗子弹,听邱某说是刚才花8000元找高某和“胖四辈”(安某)买的。在试枪时打响了两枪。后宋某分别对被告人安某、高某作出辨认。

3.涉案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8月初的一天,“贝贝”(尹某)曾让人将一个装有物品的浅黄色双肩背包交给其保存,后其将该包存放在自己的住处。2008年8月29日,当其给尹某送还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查背包内装的是一支转轮火枪。

4.证人常某(张某之女友)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29日16时许,在某区某市场附近,张某将一个背包交给“贝贝”(尹某)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背包内查获涉案物品。

5.证人平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6日晚,尹某让其将一个装有物品的背包交给张某的事实。

6.证人刘某(尹某之母)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其见尹某背着一个浅黄色的背包急匆匆的往外走,后经追问得知包内装有一支枪,其令尹某将包内物品给人送回去,后尹某将该包拿走了。

7.现场及物品照片。

8.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涉案的自制转轮枪支具有杀伤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认定为枪支。

9.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10.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邱某曾于2002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7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安某于2007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发现漏罪。

   11.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明知是他人非法买卖的枪支而予以存放,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储存枪支罪】规定,法储存枪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二审中没有出现新的事实或者法律适用理由,上诉人尹某可能会被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上诉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上诉人出具最有利于上诉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上诉人及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上诉人尹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又上诉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事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原判认定上诉人犯非法储存枪支罪的定性不准,上诉人尹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原判认定上诉人尹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定罪不准。上诉人尹某明知自己系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仍擅自持有,在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保管枪支的行为,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量刑部分:上诉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事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上诉人尹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上诉人尹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收缴了买卖的枪支,使案件得以侦破,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虽然张某被劳动教养,但不影响尹某的立功情节的认定。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尹某依法予以改判。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可以对上诉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上诉人尹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对上诉人尹某的量刑畸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上诉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事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尹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又上诉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事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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