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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被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com浏览数:893

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被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其亲属委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审期间,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郝某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赔偿、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 ;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具有哪些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认为,本案所具有的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表现为:被害人郝某某有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并支付被害人亲属丧葬费人民币10000元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10年6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经过改装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区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某立交桥东侧时,遇被害人郝某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横穿某大街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前部左侧与被害人郝某某所骑自行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郝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郝某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则被告人陈某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害人郝某某有过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某某符合自首所需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要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认罪悔罪,支付被害人亲属丧葬费人民币10000元,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在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下,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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