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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被控妨害公务罪,经辩护,因罪行轻微被北辰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com浏览数:1217

妨害公务罪:被控妨害公务罪,经辩护,因罪行轻微被北辰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本站讯

刘某某酒后滋事,因袭警被警方以妨害公务罪拘留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某人民检察院研究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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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指控的犯罪事实

   刘某某酒后滋事,在警方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刘某某拳击警察面部致其受伤,且被法医鉴定为轻伤随后,刘某因袭警被警方以妨害公务罪拘留。

三、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最后结果:被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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