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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被控强奸犯罪,辩护人依法提出罪轻意见,被告人获的从轻判决。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227

强奸罪:被控强奸犯罪,辩护人依法提出罪轻意见,被告人获的从轻判决。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张某被控强奸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强奸罪名成立,处三年有期徒刑。

张某因涉嫌强奸罪被采取拘留措施,如果罪名成立,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张某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增强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并依法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

主要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较一般恶性强奸案件轻,应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不同于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恶性强奸案件。本案被害人蔡某的诸多异常行为引起被告人张某的错觉,且被害人蔡某多次放弃反抗、求救的时机,放纵了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从而引发本案。故无论从社会社会危害性,还是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考虑,本案均不同于一般恶性强奸案件,应依法对被告人张某酌情从轻处罚。

(一)本案被害人蔡某的诸多异常行为引起被告人张某的错觉。

1、被害人蔡某主动至被告人张某处喝酒、聊天。

1)二被告人多次供述证实被害人主动与被告人张某喝酒、聊天。

据二被告人的多次供述,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而被害人却在案发前主动至被告人张某处,与被告人张某喝酒、聊天。无论从时间(凌晨)、地点(酒吧),还是人物(孤身女子)分析,被害人的行为均属异常,亦很容易使被告人产生错觉。

1被告人张某供述(07.4.6):…有一名女子过来,对我讲这不是我朋友的那桌吗。我对她讲,你走错了,她讲没错。说着就坐在我旁边,和我们几个人一起喝酒…

2被告人孙某某供述(04.4.21):…等我从门口回到桌上时,就看到那女子坐在张某边上喝酒、聊天,我也坐下来了,我当时认为那女子认识张某宋大某和给我劝架的保安都在桌上,没有什么不正常的地方…

2)被害人有关被告人张某阻止其离开,并强制其喝酒的情节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本案被害人蔡某报案时称:“里面坐着七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坐在边上的一个男子站起来,将我按坐在沙发上,给我一杯啤酒…我把杯子放下没喝,我要走,坐在边上的男子挡着我不让走,我站起来,他又把我按住”。辩护人对此持有异议,并认为据被害人陈述及二被告人供述,同桌共有7人以上(包括了酒吧保安),且酒吧内还有很多顾客,如被害人蔡某遭到被告人强制行为,其只要有些微反抗、呼救,便可安全离开,然被害人并没有任何反抗的意思表示。

2、被害人蔡某主动与被告人张某一同牵手离开酒吧

1)据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主动与被告人张某牵手离开酒吧。

根据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等人离开“唐会”酒吧时,被害人蔡某与被告人张某一同牵手走出酒吧,此时未见被害人有任何反对的意思表示。

1被告人张某(07.4.6):我就跟她说:“我们一起走”,我就拉着她的手,走到停车的地方,上了车

2被告人宋某(07.4.7):我和宋大某、保安还有和我打架的人一块聊着出来的,张某拉着那女子的手出来的…

2)被害人称其被强制离开酒吧的陈述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1被害人就其如何离开酒吧的陈述前后矛盾

辩护人注意到被害人蔡某在案发当天的陈述中称其被被告人张某拉着、被被告人宋某推着走出酒吧,然其在2007年4月18日的陈述中称其自行走出酒吧,可见就其如何走出酒吧这一关键情节被害人的陈述前后矛盾,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A、2007年4月6日:这七个男子陆续离开,那个人拉着我,上述我说那个戴眼镜的人推我…我们四个人走到…停车场…

B、2007年4月18:他把我按在座位上坐了有二分钟,这些人也要走,我就出来了…

2被害人就其受二被告人强制离开酒吧的陈述不具有客观性

根据被害人陈述及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与被告人张某离开酒吧时有多人一同离开,且现场有酒吧保安。如被害人不愿与被告人一同离开或受到被告人的强制,其完全可以表示反对或呼救,并安全离开,然被害人未作任何反对的意思表示,反而任由被告人张某牵着她的手离开酒吧,故其关于被二被告人强制离开酒吧的陈述不具有合理性。

3、被害人蔡某与被告人张某等人一同上车,并未作反对表示。

1)据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并未强制被害人上车。

据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与被告人张某共同上车时,被告人张某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手段,被害人亦未作任何反对的意思表示。

1被告人宋某供述(07.4.24):那女子是自愿上车的吗?我当时没有注意,但我没有看到张某硬拉或硬推那女子上车,也没看到女子有挣扎。

2被告人张某供述(07.4.6):我就跟她说:“我们一起走”,我就拉着她的手,走到停车的地方,上了车。

2)被害人关于被强制上车的供述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辩护人注意到被害人于2007年4月6日称其被被告人张某宋某强行拉上车,且其在上车时有过激烈反抗,而在同年4月18日的陈述中并未提及被告人如何将其强行拉上车的情节,且明确表示其没有反抗。可见,被害人陈述不仅与二被告人的供述相矛盾,亦与其相关供述相矛盾。

A、被害人陈述(07.4.6):我说我不跟你们走…戴眼镜的男子和拉我的男子不让我走,拉我的男子把我推进一辆奥迪车后排座位上 ……我在车上乱蹬,要下车,并将车门打开要跳车,被拉我的男子将车门关上。

B、被害人陈述(07.4.18):“有三个人拉着我上了一辆奥迪车,就不让我下去。” 、“在车上你们发生打斗了吗?他们三个大男人,我打也打不过,拉我上车的男的一直按着我的手,根本没法打。”

4、被强奸时被害人亦未进行任何反抗

本案相关证据材料表明,被害人虽在被被告人张某拉入房间前有轻微反抗,但进入卧室后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反抗,此情节显然有悖常理。

1)被告人实施强奸犯罪时,未对被害人施以严重暴力。

据被害人陈述,其被被告人张某拉入卧室强奸时,被告人仅有将其推倒在床上的行为,并未实施其它严重暴力行为。可见,被害人并未有强烈反抗的意思表示,否则被告人如要达到强奸目的必然要施以强烈的暴力。

2)被害人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反抗。

根据被害人陈述,其在遭受被告人并不明显的暴力强奸时并没有任何呼救、反抗行为,辩护人以为在被告人暴力行为不明显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呼救、喊叫、反抗,被告人完全可能放弃强奸行为,且被害人的呼救行为亦完全可以引起被周围邻居的注意,从而对被告人形成威慑。然被害人却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呼救、喊叫、反抗,从而进一步放纵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3)被害人身上未有任何伤痕。

据被害人陈述(07.4.18):“你身上有伤痕吗?挨过打吗?没有”,被害人在被强奸时未受到任何殴打,身上亦没有任何伤痕,显然被告人未实施暴力,被害人亦未有强烈反抗。

4)被害人的衣服未有任何破损。

一般强奸案件中,由于被害人激烈反抗,被告人施以严重暴力,被害人的衣物往往有破损,而根据被害人陈述(07.4.18):“你衣物有破损吗?没有”,本案被害人身上衣物未有任何形式的破损,可见被害人未有强烈反抗行为,被告人也未实施严重暴力。

5)被告人身上未有任何伤痕。

强奸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暴力、被害人的反抗,被告人身上往往有抓痕、划痕,然本案被告人身上却未有任何伤痕,可见被害人在被强奸时未实施激烈反抗。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被害人从案发前到案发时存在诸多异常行为,结合此种异常行为发生的时间(凌晨)、地点(酒吧)、人物(孤身女子),均使被告人有理由相信被害人是时下社会上存在的寻求“一夜情”、“卖淫”的女子,从而产生犯罪意图。

(二)被害人蔡某数次放弃呼救、脱险的机会。

根据被害人陈述,及二被告人供述,本案被害人至少有七次以上呼救、脱险的机会,然被害人均放弃了这些机会,从而放纵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亦有悖常理。

1、在某酒吧内与被告人喝酒时,被害人完全可以安全离开。

据被害人陈述,其在某酒吧被被告人张某强行按在沙发上,并阻止其离开。暂不论其陈述的真实性,如果被害人确被强制滞留,由于在座的有7、8人之多(被害人陈述),且有“唐会”酒吧保安,只要其有反抗的意思表示,或予以呼救,其完全可以安全离开,然而被害人未作任何反抗的意思表示。

2、被告人张某等人离开酒吧时,被害人亦有机会离开。

被告人张某离开酒吧时,一同走出酒吧的还有数人(包括酒吧保安),如被害人非自愿或受强迫,其完全可以表示反抗或呼救,从而引起他人注意,并安全脱身,而被害人并未作任何反抗的意思表示,反而任由被告人牵着她的手走出酒吧。

3、被害人如不愿上车,完全有机会呼救、反抗,并脱身。

据被害人陈述,其被被告人张某孙某某强行拉上车,暂不论其陈述是否客观,如被害人不愿上车,并表示强烈反对,必将引起周围多人(包括保安)的关注,从而得以脱身,然二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被害人未作任何形式的反抗。

4、刚下车时,被害人完全有条件脱身。

据被害人陈述(07.4.18),被害人下车时:“下车时天已经亮了,大约六点了,我见有起早的老头、老太太,我想走,但他们一见我要走,就拽我进了楼门,我想喊,但我怕起不了什么作用…”,可见被害人完全有条件呼救、脱身,然被害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

5、在被告人宋某住处的楼道里,被害人亦有机会呼救。

据被害人陈述,在进入被告人宋某的住处前,被告人虽采取了拉、拽被害人进入房间的行为,但被害人仅有拉栏杆、门的行为,并未进行任何喊叫、呼救的行为。另据被害人陈述,当时已清晨6时许,如被害人呼救,周围邻居必能听到其呼救声,亦必将对被告人形成威慑,从而遏制犯罪发生,然被害人未有任何喊叫、呼救的行为。

6、被强奸时,被害人蔡某亦未有强烈反抗表示。

据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被害人被被告人张某强奸时并未呼救、喊叫,亦未有任何其他反抗行为(双方身上均未有伤痕、衣服亦未破损)。

7、证人华某多次与被害人通话,但被害人始终未向其求救

根据证人华某证言及被害人陈述,案发前,证人洪志华曾8次

与被害人通电话,但被害人始终未向其求救,亦未要求报警。不仅如此,被害人进入被告人宋某家中后,证人华某曾在电话中询问其是否需要报警时,被害人亦未让华某报警,仅让其第二天等她电话。可见,如果被害人在这多达八次的通话中求救的话,证人华某完全可以报警,从而遏制犯罪的发生,然被害人却未有任何求救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有悖常理。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被害人蔡某在案发前有多七次以上机会呼救、反抗,然令辩护人费解的是被害人放弃了这多达七次以上的求救、反抗机会,最终放纵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有悖常理。

(三)被害人的异常行为使被告人张某产生错觉,从而引发本案。

当今社会存在诸多“一夜情”、“卖淫嫖娼”的现象,且此种情形大多发生于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本案被害人蔡某孤身在酒吧娱乐,且无故至被告人处喝酒、聊天,后又随被告人一同牵手上车,使得醉酒的被告人张某有理由将被害人当作寻求“一夜情”或“卖淫”的女子,从而使被告人张某对其产生邪念,引发本案。

另据被害人陈述,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还主动打车送蔡某回家,并称要和被害人作朋友,在被害人称要告发其时,其亦未当真,并安心回家睡觉。可见,被告人张某基于上述错误的认识始终未将其行为视为犯罪,故其犯罪的主恶性极低,且其人身危险性亦不大。

综上所述,正是本案被害人蔡某的异常行为引起被告人张某的错觉,且本案被害人数次放弃呼救、反抗、脱险的机会,放纵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引发本案。据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本案存在的特殊情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据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揭发同案犯宋政利的共同犯罪事实,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以免“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成为“空头支票”。

2、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悔罪。

本案被告人张应申始终抱着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3]6号)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应申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积极从经济方面补偿被害人。

尊敬的审判长,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故被害人依法不能获得经济赔偿。然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某时,其一再表示将从经济方面补偿受害人,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

初犯与偶犯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较小,属于我国刑法之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本案被告人张某此前从未受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系典型的初犯与偶犯,故其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醉酒后犯罪,其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大。

根据二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案发时本案被告人张某处于醉酒状态。醉酒虽非法定从轻情节,但毕竟与正常人犯罪有区别,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其主观恶性较一般正常状态下要小。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本案被告人张某完全是在醉酒后,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减弱,一时冲动之下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一般强奸犯罪为低的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的人身危险性不大

人身危险性一般指行为人再度实施犯罪行为的现实可能性。本案上诉人张某长期努力工作、遵纪守法(单位证明),只因酒后冲动,且将被害人误认为是寻求“一夜情”的女子,从而实施了犯罪行为。且由于其并非一贯为非作歹、执意报复社会、多次或连续实施严重犯罪,亦非累犯、惯犯,故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极小,人身危险性并非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的罪行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毕竟惩罚并非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而改造的难易则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的。本案被告人张某具有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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