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争取自由

救赎人生   公平正义

890562446.jpg

微信号:

13802025566


联系我们 在线服务

  咨询热线

13802025566/13802025599

故意伤害罪:口角争执引发轻伤恶果,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2700

故意伤害罪:口角争执引发轻伤恶果,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本站讯

日前,被告人薛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已审理终结,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此前,被告人薛某、李某、张某在某娱乐总会工作期间,因发生口角争执将两名客人打成轻伤,后被某区公安局依法拘留、逮捕。被告人薛某家属听朋友介绍来到以刑事辩护著称的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委托王增强主任担任其辨护人。王增强主任介入本案后,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提出了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薛某主动认罪及主观恶性小等辩护意见,请求对薛某判处缓刑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做出了上述判决。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存在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一,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二,被害人对案发存在过错;其三,被告人薛某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轻;其四,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其五,被告人薛某主观恶性较小其六,被告人薛某人身危险性较小;其七,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八,被告人薛某兼具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重身份。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13年8月31日23时许,薛某、李某、张某(在逃)在某娱乐总会工作期间,因被告人李某与顾客孙某发生口角争执,后被告人薛某、李某、张某与两名被害人孙某、刘某相互撕打,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检方认为被告人薛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事实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王增强主任曾亲自经办、审批、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各类刑事案件数千起,对公安、检察、法院各环节、办案程序熟谙于心。在其从事律师执业经历中,他借鉴多年的法院工作经验,对整个律师行业及未来趋向做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并结合自己本身的特点走出了一条专业化发展的道路,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接受委托后,王增强主任提出“被告人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在王增强主任的精准辩护下,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薛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对案发存在过错,对被告人量刑时应予考量。

1.事实依据:

1)起因:根据被害人孙某陈述及被告人薛某、李某口供,本案客观存在被害人孙某酒后滋事,辱骂并首先击打被告人李某一方,导致矛盾激化并案发。

2)激化:被害人一方也殴打被告人一方,被告人薛某、李某和张某成也受到了伤害,有医疗病历资料、被告人口供、证人李大某、陈大某的证言予以证实。

3)寻衅滋事:被害人孙某、刘某涉嫌寻衅滋事挑起事端,对于矛盾的引发及激化负主要责任。

2.法律依据: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害方有过错的,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之规定,对于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薛某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轻,请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1.并未首先提出犯意;

2.并未首先辱骂或动手引发事端;

3.并未殴打被害人孙某(主要伤者),仅殴打较轻的伤者刘某。

被告人供述及被告人李某于2014.7.28的口供证实,被告人薛某仅殴打较轻的伤者刘某。

(四)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对于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本案即属于此类案件,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薛某主观恶性较小,应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政策》第二条,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则可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6条,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可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本案即属于因被害人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且系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应酌情对其从宽处理。

(六)被告人薛某人身危险性较小,应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政策》第二条第3款,人身危险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人身危险性小的被告人,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

本案被告人薛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是典型的初犯、偶犯,故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应酌情对其从宽处理。

(七)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第23之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法庭依法从轻判处。

(八)被告人薛某兼具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重身份。

综上,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上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恳请合议庭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刑事诉讼原则,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依法公正判处。


LINK

友情链接:


手机:13802025566   13802025599

传真:022-27253350

邮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得安律师楼(城厢嘉园3号)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