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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控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结果,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047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控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结果,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庭审期间,李某的辩护人王增强律师提出被害人对案发存在重大过错认定被害人伤情为重伤的依据不足被告人存在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1.事实部分有何争议?

辩护人认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采取的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本案的重伤鉴定证据是案发时隔两年后作出的,并不能完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此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予以使用。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结果,以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处罚被告人。

2.被告人存在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过错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3年4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之子李小某在本区一网吧上网时,被杜某之子杜小某殴打。被告人李某得知后,带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赶到该网吧殴打杜小某。当日19时许,杜某得知其子被打后,与杜小某、陈某一起到本区村民某的住处将李某的头部打成轻伤。被告人李某又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于当日20时许,赶到杜某的岳母本区村民刘某某家院内,持砖头等物对杜某实施殴打,致其右眼受伤导致失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2007年9月27日、29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以上事实提供的证据有杜某的陈述,许某、朱某某、张某某、陈某、杜小某、陈某某、康某、熊某、程某、吴某某、李某、葛某的证言,法医学损伤鉴定,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执业过程中,王增强主任始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知识结构、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为广大客户提供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专业法律服务。在本市乃至全国大案要案的审判法庭,常能见到其辩护的身影,并多次成功的做无罪或轻辩护,使多数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对待,从而获得从轻、减轻、缓刑、免刑或无罪处理,最大限度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了辩护人的辩护职责,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在业界享有极高的声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害人对案发存在重大过错认定被害人伤情为重伤的依据不足被告人存在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事实部分:本案证据存疑,宜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重伤的证据不足,应以轻伤偏重来认定重伤的结果是在时隔两年作出的,并不能排除两年内有其他致伤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采取的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诚如上述,重伤鉴定证据是案发时隔两年后作出的,并不能完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此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予以使用。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结果,以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处罚即可。

  (二)量刑部分:被告人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被告人案发后积极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要件,应认定为其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害人存在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害人在此案中存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并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证据存疑,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结果,以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处罚即可。又被告人具有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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