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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数百万元,经王增强主任辩护,被告人终获缓刑。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649

本站讯

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费某某等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被某海关立案侦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某某的家属聘请王增强主任担任费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王主任数次会见被告人费某某,并详尽分析研究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把握。一审庭审时,王主任依法提出了被告人费某某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以及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审理的本案合议庭经合议采纳了王主任的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费某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起诉书摘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期间,某公司委托北京润汕公司和其总公司代理进口奶酪、黄油、橄榄油、薯条等货物。在进行货物进口业务过程中,该公司在收到国外供货商提供的真实发票等单据后,其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费某某和其公司业务员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在明知进口货物真实价格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的包干价格委托该公司代理进口。其后,总公司以伪造单据、低报成交价格的方式通过其他外贸代理单位向海关申报。经查,总共为分公司申报进口133票货物,偷逃税款928余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某公司和被告人费某某、夏某某等违反海关法规,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的包干价格委托他人代理进口货物,放任走私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刑事判决书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费某某、夏某某无视海关法规,以明显低于应缴税额的包干价格委托他人通关进口货物,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三十条、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应缴税款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核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被告单位、被告人费某某、夏某某在委托他人通关走私偷逃税款的犯罪过程中,不掌握他人通关的手段,也不知晓被委托人截留其已经缴纳的部分款项,在共同走私犯罪过程中是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费某某、夏某某等人在天津海关缉私局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配合公安机关人员调取相关证据、如实交代罪行,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费某某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在单位实施涉案走私犯罪过程中起决策作用;……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费某某、夏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费某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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