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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被控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辩护后改判为死缓,被告人留的性命。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212

故意杀人罪:被控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辩护后改判为死缓,被告人留的性命。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张某故意杀人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上诉人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宣判后,张某的亲属从东北赶到天津,委托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增强律师担任张某二审辩护人。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辩护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蓟县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多位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所犯罪行是否达到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犯罪行尚未达到死刑立即执行标准。首先,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与《济南会议纪要》的规定相冲突;其次,在被告人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下,不应当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7 年12 月5 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梁某、雨某、刘某、梅某在经过某市某饭店门前时,雨某与被害人君某因身体接触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梁某、张某与君某的同伴相继参与厮打。期间,张某用刀捅刺君某前胸一刀致君某倒地,梁某用刀划倒地的君某的脸部,雨某踢君某的头部、肩部,并用张某的刀扎君某肩背部一刀。君某当场死亡。刘某冲洗了张某、雨某使用过的刀子,梅某冲洗了梁某使用过的刀子。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二审中没有出现新的事实或者法律适用理由,上诉人张某可能会被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五、律师感言

逝者已逝,生者犹存痛也好,哀也罢同态复仇毕竟不能挽回悲剧,也不被现代法治文明所包容,我们需要思考的不是如何对被告人实行惩罚,而是如何避免悲剧的再次重演。

为年轻生命的逝去深表遗憾,亦为某获得再生深感欣慰,为此需要感谢很多人:

感谢死者父母的大义

感谢检察官对本案的客观认定

感谢法官对本案的高度负责、客观认定

感谢所有为本案努力过的人………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原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有悖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济南会议纪要》)之规定。

1.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有悖《纪要》:“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定

2.本案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不应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依照《纪要》规定,“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综上,原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与《济南会议纪要》的规定相违背。

  (二)上诉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上诉人具有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交代同案犯雨某的工作、居住地点,应当属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上诉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其能够积极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委托亲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赔偿被害人亲属8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被害人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因双方在发生轻微摩擦后未能理性处理致使行为升级,导致斗殴在起因上,双方负有同等责任,被害人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对上诉人酌情从宽处罚

5.张某的犯罪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鉴于其犯罪手段并非极其残忍主观恶性不深,被害人家属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等情节,张某尚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与《济南会议纪要》的规定相违背;再者,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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