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争取自由

救赎人生   公平正义

890562446.jpg

微信号:

13802025566


联系我们 在线服务

  咨询热线

13802025566/13802025599

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王增强主任的精准辩护下,被告人张某最终被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避免了极刑。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309

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王增强主任的精准辩护下,被告人张某最终被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避免了极刑。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张某父子三人故意杀人案做出终审判决,分别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大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张小某有期徒刑十年。

张某被某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其亲属委托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增强担任二审辩护人。在王主任的精准辩护下,张某得以避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与原审判决形成对比,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具有哪些量刑从轻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家属损失、被害人过错等酌定、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7年11月7 日凌晨,张大某与兄长张小某及张小某之子张某在牌馆内准备了尖刀、西瓜刀、榔头等工具,冯某及侯某、刘某到来后,张大某与冯某发生口角,张某见状与冯某厮打期间,张某持尖刀朝冯某胸、腹部连刺数刀。张大某、张小某分别持榔头、西瓜刀阻止侯某、刘某上前劝阻。三被告人作案后逃离现场。冯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张某、张大某、张小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相关照片、DNA 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三名被告人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二审中没有出现新的事实或者法律适用理由,被告人张某可能会被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即死刑立即执行。

五、本站点评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直接故意杀人,应当定性为间接故意杀人;存在诸多酌定、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王增强主任的精准辩护下,被告人张某最终被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避免了极刑对生命的潜在威胁。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主观方面缺乏预谋,并非直接故意应为间接故意杀人。

   在实施本案犯罪时,被告人三人事前并无预谋,不直接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主观上并非直接故意,至多对杀人结果持放任态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所彰显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一样,因而在认定被告人具有间接故意时应当与同类直接故意杀人有所区别。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即构成自首,需要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被告人被告犯罪后主动接受司法机关控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害方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害人冯某在案件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某与冯某等人开设赌局,决定退出时因利益分配等问题与冯某发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

  (四)积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犯罪后积极认罪悔罪,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本案被告人张某并无杀人直接故意,至多是间接故意杀人,应当与直接故意杀人有所区别,且其具有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积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酌定、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LINK

友情链接:


手机:13802025566   13802025599

传真:022-27253350

邮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得安律师楼(城厢嘉园3号)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