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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故意杀害案:因琐事遭杀害,得安律师代被害人提出刑事和民事控告,最终获得百余万元赔偿,被告人被判死缓。被故意杀害案:因琐事遭杀害,得安律师代被害人提出刑事和民事控告,最终获得百余万元赔偿,被告人被判死缓。 本站讯 日前,人民法院对赵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缓。此前,被告人赵某的家属已经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 被害人陈某某因他人之间纠纷而遭被告人赵某某捅刺致死,被害人家属慕名恳请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增强主任根据案情需要,针对本案被害人研究、制定了最为有效的方案。在庭审中,依法反驳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有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的意见及被告人具有从轻理由的意见,并提出被告人具有的多项从重情节,代表被害人提出从严从重判处的意见,同时提出了500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庭审后,迫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压力,被告人赵某某及家属提出赔偿请求,并最终赔偿被害人家属一百余万元。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辩护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蓟县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多位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1.被告人构成何罪?如何量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在客观上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刀具捅刺被害人的胸部要害,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在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可以造成死亡后果的发生,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另外,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和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其主观恶较深和人身危险性较大。被告人赵某即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2.应当向被告人提出多少赔偿请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当赔偿被害人家庭成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伍佰万元整。其中,死亡赔偿金653160元、丧葬费2648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71450元、被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1111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83000元。 三、指控的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1日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前往单位处理工作事宜时,遇到被害人赵某持刀捅刺另一被害人张某某。在陈某某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赵某持刀朝其胸、腹部猛刺两刀,此后又用脚猛踹陈某某左腹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被单刃刺器破心脏致心包填塞及失血死亡。被告人赵某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可能面临死刑判决。 五、本站点评 因被告人的鲁莽举动,一个年轻的生命逝去,同时被告人自己也面临死刑判决。索性在人民法院的积极调解之下、在被害人家属的宽宏大量之下、在被告人家属的积极努力之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而被告人也因此得到了法律的从宽处理。 王增强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王增强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团队专业阵容强大,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该团队是全国最大的专业刑事辩护团队之一,能够承办刑事领域的各类复杂案件。我所王增强主任根据案情需要,研究、制定最为有效的诉讼方案,旨在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利益。 六、主要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刑事部分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 被告人在客观上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刀具捅刺被害人的胸部要害,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在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可以造成死亡后果的发生,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有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 被告人赵某即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综合分析本案被告人赵某之犯罪情节,代理人认为其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适用死刑。 1.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被害人陈某某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持刀猛刺陈某某胸、腹部要害两刀,并在陈某某逃跑倒地没有任何反抗能力时,又猛踹其左腹部。由此可见,赵某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2.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性质极其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等拐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之规定,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赵某从重处罚。 3.被告人赵某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不但导致被害人陈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使得其年迈多病的父母失去儿子,妻子失去丈夫,两个年幼的孩子失去父亲;同时还导致另一被害人张某某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面部软组织、肢体软组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由此可见,赵某之行为导致的后果极其严重。 4.被告人赵某的主观恶较深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本案仅因言语矛盾冲突,被告人赵某便悍然不计后果地用刀捅刺二被害人,并导致二被害人一死亡、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加之赵某在200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这足以见得赵某系主观恶较深和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被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之规定,应对被告人赵某依法予以严惩。 综上,本案被告人赵某之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犯罪后果都极其严重,且其主观恶性较深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部分,民事部分代理意见。 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令原告人分别晚年丧子、中年丧夫、幼年丧父,已经是不争事实。依法其应当对原告人给予经济赔偿,以弥补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失。 现原告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定被告人赵某赔偿原告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持的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1.死亡赔偿金:65316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天津市统计局2014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天津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32658元,被害人陈某某死亡年仅33岁,故被告人应赔偿原告人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为:32658元/年×20年=653160元. 2.丧葬费:26481.5元。 《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根据天津市统计局2014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为5714元,故原告人的丧葬费损失额为:5714元/月×6个月=26481.5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71450元。 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年迈的父母陈守某(1952年11月28日)、谢某某(1952年8月16日出生)老无所依,幼子陈红某(2001年5月1日出生)、陈海某(2005年11月25日出生)丧失了主要的抚养人。故对上述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被告人赵某理应赔偿。 《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天津市统计局2014年公布的数据显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1850元。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人陈守某和谢某某育有四个子女,且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谢某某年老体弱多病,陈守某系二级残疾不能劳动,全家只靠唯一的儿子陈某某扶养。故依据上述规定,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分别计算如下: (1)被扶养人陈守某生活费:(21850元/年×19年)÷4=103787.5元; (2)被扶养人谢某某生活费:(21850元/年×19年)÷4=103787.5元; (3)被扶养人陈红某生活费:(21850元/年×5年)÷2=54625元; (2)被扶养人谢某某生活费:(21850元/年×10年)÷2=109250元。 4.被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11106元。 (1)殡葬服务费用共计82246元。 原告人为办理被害人陈某某丧葬事宜支出殡葬费、殡葬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2246元。有相应票据为证,被告人赵某对该部分损失应予赔偿。 (2)误工费:22000元。 自案发次日始,被害人陈某某之妻孙某与其妻之妹孙晓某为处理被害人陈某某的丧葬等事宜,持续误工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该二人就职的天津市某酒吧出具的证明证实该二人的被扣除工资分别为1.2万元和1万元,故对该部分合理损失,被告人赵某理应赔偿。 (3)交通费共计6860元。 在得知被害人陈某某遇害的消息后,被害人陈某某的亲属多次往返于天津市区之间,处理被害人陈某某的丧葬事宜以及本案的诉讼事宜,为此支出交通费共计6860元。对该部分合理损失,被告人赵某理应赔偿。 5.精神损害抚慰金:383000元。 本案原告人痛失至亲,原本和美的家庭支离破碎,这给原告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至今难以平复。这种心灵上的创伤,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在判决二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给予原告人适当的精神抚慰金无疑是抚慰生者的一种有效方式。 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人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精神抚慰金共计383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陈某某死亡,给原告人造成严重的物质损失及精神伤害,对原告人已实际发生的损失和将来必然发生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理应赔偿。故原告人恳请贵院依据我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判令被告人赵某赔偿原告人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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