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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受害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受邀介入唐山“海容”特大非法集资案(18亿元),担任数百投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成立专案组等数十项调查取证申请及专项法律意见书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5855

集资诈骗受害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受邀介入唐山“海容”特大非法集资案18亿元),担任数百投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成立专案组等数十项调查取证申请及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站讯

    日前,华夏时报、新浪财经、环渤海新闻网、唐山劳动日报等各大新闻媒体对唐山海容担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纷纷进行报道、转载。据报道,2014年12月30日下午,唐山抗震纪念碑前聚集了约20人,他们拉起横幅,请求政府为他们讨回血汗钱,引得路人纷纷驻足。1月4日上午,上千名债权人曾到唐山市某区区政府前集合,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刘某刑事责任,维护广大投资人合法权益。该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多名投资人代表专程赴津聘请王增强主任担任本案的代理律师,这也是王增强主任继办理天凯、方舟、盛华、卓远、金吉通等公司上百亿元非法集资大案案后,再次介入特大非法集资案件,充分显示了业界对王增强主任的肯定。王增强主任介入海容案后,利用其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丰富实务经验,在短时间内迅速为投资人提出建设性方案,向各相关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80余份,向广大受害人提供法律支持,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建议、要求唐山市公安局对本案成立专案组进行全面侦破,维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现唐山市公安局已成立专案组侦查该案,专案组成员由市公安局牵头,从市公安局及其他分局抽调警力联合构成,由市公安局对专案组的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指导,对本案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一、代理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成立专案组主要法律意见有哪些?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成立专案组,理由如下:

    其一,本案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参与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全案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应当成立专案组进行全面详细侦查,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本案现有办案力量薄弱,时间有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只有两个月的侦查时间),本案尚有大量证据需要补充调取,案件工作量极大,应当成立专案组加强办案力量,对涉案人员、资产等关键问题进行全面、详细侦查,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刘某与分局关系密切,分局的侦查活动应当有人进行监督,成立专案组进行办案可以起到监督作用,以保障案件的公正。

三、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自2009年创设唐山海容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海容公司”)在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虚构公司实力、承诺高息回报,公然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纳资金,且其明知海容公司经营亏损,无力偿还投资人高额利息,仍隐瞒公司经营亏损事实,继续骗取投资人钱款,并进一步成立唐山永利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永利公司”)继续大规模吸纳资金,应属集资诈骗行为。7年间海容公司、永利公司总计骗取1400余名投资群众近19亿元投资款,造成投资人损失额高达8亿余元本金无法返还。刘某等人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使大量投资群众生活陷入绝境,更有投资人精神失常住进精神病院,甚至导致投资人自杀,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罪大恶极。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指控犯罪嫌疑人刘某的事实如果得以认定,刘某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广大委托,从而成为人的代理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代理人出具最有利于代理人的代理方案,并对代理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代理保持着动态联系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本案应当成立专案组”的法律意见。在采纳王主任法律意见的基础上,唐山市公安局已成立专案组侦查该案,专案组成员由市公安局牵头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六、主要代理意见

    成立专案组主要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杨某、孙某、邱某、文某、张某、王某、郑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业由唐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申请人认为,本案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参与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而现有办案力量薄弱,故申请贵局成立专案组对本案进行详细、全面侦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非法集资案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刘某2009年创设唐山海容公司,在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虚构公司实力、承诺高息回报,公然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纳资金,且其明知海容公司经营亏损,无力偿还投资人高额利息,仍隐瞒公司经营亏损事实,继续骗取投资人钱款,并进一步成立唐山永利公司继续大规模吸纳资金,实属集资诈骗行为。7年间总计骗取1400余名投资群众近19亿元投资款,现造成投资人损失额高达8亿余元本金无法返还。刘某等人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使大量投资群众生活陷入绝境,更有投资人精神失常住进精神病院,甚至导致投资人自杀,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罪大恶极。

    第二本案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参与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成立专案组进行全面详细侦查,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案案情重大:全案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1.犯罪嫌疑人刘某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其一,犯罪嫌疑人刘某之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之主客观构成要件:客观上,犯罪嫌疑人刘某明知海容公司经营亏损,无力偿还投资人高额利息,仍虚构公司实力,隐瞒公司经营亏损的事实在没有任何实体投资项目,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虚构借款、担保事实,骗取投资人钱款,实施了以诈骗方式非法集资行为;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刘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案发前其携带集资款逃匿,存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可能性,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二,犯罪嫌疑人刘某之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犯罪四个要件:①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证;②在《唐山晚报》、《联合资讯》、《唐山劳动报》等报纸上刊登广告,公开宣传;③承诺在3个月、6个月、12个月内按月返息,到期返本付息;④投资人群体不固定,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

2.从现有证据分析,本案除刘某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除刘某外,杨某、孙某、邱某、文某、张某、李某、王某、郑某、高翠某九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明知道刘某以杨某、孙某、文某、王某等个人名义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由海容担保公司、永利担保公司提供虚假的担保,明知道刘某以诈骗形式非法集资,根本没有能力偿还投资人投资本息,仍积极为刘某提供帮助,应认定为刘某集资诈骗罪共犯,构成集资诈骗罪。

    综上,本案全案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本案案情重大,应当成立专案组进行全面、详细侦查,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案件复杂:涉及参与人员较多、关联企业众多、资金流向复杂。

1.本案涉及参与人员较多:其一,根据现有案卷显示,本案已被追溯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刘某、李某、杨某、孙某、邱某、文某、张某、王某、郑某共9人。其二,本案参与人员还包括涉案重大嫌疑人,如:计某(海容公司原法人)、刘女(刘某女儿、海容公司股东)、马某(关联公司法人)、季某(刘某情人,关联公司原法人)等人。其三,海容公司、永利公司非法集资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参与人:如高某、曹某等人。

2.本案涉及关联企业众多:其一,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中显示的共16家关联企业。其二,根据案卷资料,除上述16家企业外,还涉及6家企业。因此,本案涉及至少22家关联企业。

3.本案资金流向复杂:根据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海容公司、永利公司吸纳的投资款项的去向包括返还集资款、支付集资款利息、对外放贷借出款、向关联公司转款、个人支出(根据案卷资料,刘某存在个人对外债权)、转入他行款项、其他支出,资金来源总额涉及近58亿元,资金流向极为复杂。

    综上,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参与人员较多、关联企业众多、资金流向复杂,申请贵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本案进行全面详尽侦查,查清本案涉案资产状况,追缴涉案款项、涉案人员的违法所得。

(三)本案被害投资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纳资金总计1,880,388,601.01元,造成1412名投资群众822,180,000元损失,涉案金额巨大。同时,本案投资群众的投资金额从几万、几十万到几百万都有,这些钱多数人都是省吃俭用的积蓄,不少人还是多名亲朋好友的代表,甚至有的人是一辈子积攒的救命钱和养老钱,如今刘某等人的行为使大量群众毕生积蓄血本无归,投资人现群情激愤到处维权请愿,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投资者走投无路、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致社会随时有出现命案的可能。因此,申请贵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本案进行全面详尽侦查,以安抚投资群众,维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现有办案力量薄弱,时间有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只有两个月的侦查时间),本案尚有大量证据需要补充调取,案件工作量极大,应当成立专案组加强办案力量,对涉案人员、资产等关键问题进行全面、详细侦查,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现有办案力量薄弱:据申请人了解,本案侦查之前成立了专案小组,但上报检察院后专案组解散,退回补充侦查后现分局的侦查力量仅有两名民警,而本案有大量的证据需要调取,有大量未查清的事实需要调查,客观上讲分局侦查力量显然不够、办案力量有限,确实存在一定的办案困难。因此,根据本案侦查的实际需要,应当成立专案组加强办案力量,对涉案人员、资产进行全面、详细侦查,以挽回投资人的损失、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补充侦查时间有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而根据现有案卷显示,本案初期的调查取证工作极为粗糙,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内容极多,两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客观上讲确实时间有限,侦查难度很大。

3.尚有大量证据需要调取:

其一,本案尚有诸多财产线索需要查证,诸多涉案财产需要查封、扣押,以充分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

①调取刘某、杨某、孙某、文某、王某、邱某、计某、季某、孟繁东共9个人的银行账户自2009年至今的交易明细;调取计某、刘女、马某的银行账户;

②调取涉案企业对公账户及经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调取刘某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并对涉案资产进行查封、扣押;

③对海容担保公司、永利担保公司向农商银行、承德银行贷款情况、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农商银行、承德银行自行扣划海容担保公司、永利担保公司存款情况进一步核实,并调取相关扣划凭证;

④对2014年11月刘某陆续从海容担保公司账户划出4500万元款项去向进行调查核实;

⑤对2014年11月5日汇昌实业公司名下三套房产(包括某区龙福里新河园306楼国防道176号、178号、某区西山道69号)向唐山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900万元(190万+190万+520万)款项去向进行调查核实;

⑥对刘某供述中提及的房产、车辆、其他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未查封、扣押部分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⑦对邱某供述中提及房产、车辆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未查封、扣押部分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对邱某供述中提及的帮朋友孙民还银行贷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⑧对海容担保公司、永利担保公司尚未收回的借款本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全力追回借款;

⑨对刘某2014年12月24日将其名下丰田汽车(原牌照号为冀B95228)转让给赵健(现牌照号为冀B939F0)进行调查核实,并追回涉案车辆。

其二,本案尚有诸多需进一步查证的事实,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①调查计某、刘女、马某、季某是否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其他海容担保公司、永利担保公司业务人员、会计人员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其他关联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涉嫌非法集资者犯罪,本案是否存在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犯罪分子;

②对照河北天佳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海容、永利公司财务账目、刘某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调查本案集资款去向,调查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况(刘某本人是否转移财产,刘某是否利用其它关系人,如季某、刘女等人转移财产);

③对海容、永利公司在案发前是否集中清退集资款(包括未到期集资款)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提前清退了多少,清退部分是否包含利息收益,利息应予以收缴;

    ④对季某巨额财产来源进行调查核实,对季某与刘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季某双重户卡身份进行调查核实;

    ⑤对刘女(刘某女儿)是否参与办理海容担保公司工商登记手续、是否参与海容公司非法集资活动进行调查核实,对刘女在案发前转移财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⑥对刘某与张保签订抵押协议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签订的抵押协议,查明抵押的房产、车辆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车辆下落、抵押的茂源钟表玉器公司钟表等财产下落,查明是否为刘某等人恶意转移财产,是否为张胜保恶意侵占集资款;

    ⑦对杨民提走的汇昌实业有限公司别克车下落进行调查,查明是否为刘某等人恶意转移财产,是否为杨民恶意侵占集资款;

    ⑧对犯罪嫌疑人文某、孙某案发前迅速办理离婚手续情况进行调查,查明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⑨对刘某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2月7日逃匿期间的逃匿路线、行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刘某在此期间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行为,查明是否有人为刘某提供财务、住所等便利,是否有人涉嫌窝藏犯罪;

    ⑩调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情况;对广告单位是否涉嫌虚假广告罪进行调查核实。

其三,本案尚有诸多涉案财物需要追缴,以最大程度挽回投资人损失。

①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3-25)第五条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因此,应对本案中本金已经返还的投资人获得的利息、及案发前集中清退的利息进行追缴;对在案9名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公司其他业务人员获得佣金进行追缴;

    ②对海容担保公司、永利担保公司尚未收回的借款本息,包括邱某4000余万元借款进行追缴;

③对刘某个人消费购买的财物、刘某供述中提及的尚未扣押的财产以及刘某恶意转移的财产进行追缴;

④对刘某用集资款成立的关联公司财产进行追缴;

案发后农商银行、承德银行自行划转的财产进行追缴;

⑥对季某、刘女的财产进行追缴;

综上,本案尚有大量调查取证及资金追缴工作,案件工作量极大,应当成立专案组加强办案力量,对涉案人员、资产进行全面、详细侦查,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刘某与分局关系密切,分局的侦查活动应当有人进行监督,成立专案组进行办案可以起到监督作用,以保障案件的公正。

1.刘某与某区关系密切的事实:本案证据材料显示,刘某自1985年至2012年曾任分局民警,任职期间(2009年)开设海容担保公司、后又创设永利担保公司,开展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后从分局退休。同时,刘某2012年至案发时系某区人大代表,案发后2015年3月辞去人大代表职务。客观上讲,刘某与分局各界包括公检法司关系均较为密切,而本案由分局进行侦查,案件初期的调查取证工作极为粗糙,诸多应当调取的证据、应当调查的事实、应当追究的涉案人员均未予以调查,尤其是财产方面的线索,对有明确线索的财产都没有予以追查,投资人认为案件在某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某区难免偏袒刘某及其诈骗犯罪团伙。

    2.投资人要求:投资人要求由市公安局牵头,从市公安局及其他分局抽调警力成立专案组,一方面是对分局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避免分局违法办案另一方面市公安局可以对专案组的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指导,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本案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参与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大量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望贵局能立即依法成立专案组对本案进行全面、详尽的侦查,使涉案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最大力度维护广大投资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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