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争取自由

救赎人生   公平正义

890562446.jpg

微信号:

13802025566


联系我们 在线服务

  咨询热线

13802025566/13802025599

走私普通货物罪:王增强主任依法为天津某海运公司走私汽车玻璃保护膜犯罪嫌疑人康某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康某最终获准取保候审。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585

本站讯

日前,王增强主任接受本案当事人康某家属之委托,作为天津某贸易公司主要负责人康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人王主任利用其专研刑事案件的丰富实务经验,在短时间内迅速为当事人提出建设性方案从最有利于当事人角度出发,依法向本案侦查机关、检察院审监部门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终于为当事人争取获得取保候审。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康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康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本案犯罪嫌疑人康某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之规定,康某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也不可能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因而,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康某取保候审。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如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康某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事实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当事人家属之委托,王主任利用其专研刑事案件的丰富实务经验,在短时间内迅速为当事人梳理案件脉络,积极调取相关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针对本案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康某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不宜对其批准逮捕,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法律意见,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展现出高超的专业素养与职业能力。最终犯罪嫌疑人康某获准取保候审,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好评。

、主要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康某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值得商榷,辩护人认为不宜对其长期羁押,依法可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通过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康某,辩护人了解到本案涉案单位的进口报关事宜均由犯罪嫌疑人康某的国外合作伙伴与天津市某报关行的相关报关人员共同实施犯罪嫌疑人康某客观上并未参与报关事宜,且主观上不具有走私罪的犯罪故意,故不应认定犯罪嫌疑人康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不宜对其长期羁押,依法可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康某之行为即使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亦符合取保候审之法定条件,依法可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康某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使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康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仅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犯罪嫌疑人康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之规定,社会危险性包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犯罪嫌疑人康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上述社会危险性。

其一,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康某此前没有任何前科记录,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属初犯、偶犯。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其表示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其二,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于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但其并未实际参与进口报关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小。其行为并不具有对国家、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

其三,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公安机关已经对康某涉嫌犯罪一案进行侦查,相关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且犯罪嫌疑人康某始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没有过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行为。

其四,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其五,不可能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犯罪嫌疑人康某在天津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且家属愿意为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其没有为逃避刑事责任而自杀或逃跑的必要,对其取保候审不至逃跑或逃避侦查。

犯罪嫌疑人康某愿意补缴税款,弥补国家税款损失。

通过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康某,康某表示涉案单位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愿意补缴10万元税款弥补国家损失。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康某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值得商榷,且即便构成犯罪,亦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辩护人认为不宜对其长期羁押故恳请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康某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家属愿意按照贵院要求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LINK

友情链接:


手机:13802025566   13802025599

传真:022-27253350

邮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得安律师楼(城厢嘉园3号)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