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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增强主任介入盛华公司、硕华公司9亿余元非法集资案。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93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增强主任介入盛华公司、硕华公司9亿余元非法集资案


本站讯

日前,盛华集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继介入天津方舟集团、天津禾欣公司、天津天凯公司、天津活立木公司、北京绿源公司等重大非法集资案后,王增强主任接受相关嫌疑人委托介入本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相关背景

   随着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和创新的不断推进,天津已然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及服务平台。据21世纪经济报道,天津工商局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天津市累计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2396户,注册(认缴)资本4409.51亿元,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户数占了全国2/3。

   2001年的天津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到2008年更名注册成立天津股权交易所(下称天交所),再到诸多公司挂牌交易,天交所已然成为目前未上市企业股权交易的平台。截至2011年底,天交所已有129家挂牌企业,其中58家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标准,有17家财务指标符合中小板或主板上市标准。

   但繁荣背后,却有着另一番景象。天津诸多所谓PE公司陷入了拖欠投资者款项的违规乱象中,更有如天津市活立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天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天津天凯新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盛世富邦(天津)股权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被司法机关查处,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私募基金怎么一个“乱”字了得,可谓“私募有风险,投资要谨慎”。

三、相关法律

   《刑法》对非法集资行为规定了两种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二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金融诈骗犯罪刑罚的特别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条修订)

《刑法》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条修订)

四、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3日 法释〔2010〕18号)

   2.《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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