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争取自由

救赎人生   公平正义

890562446.jpg

微信号:

13802025566


联系我们 在线服务

  咨询热线

13802025566/13802025599

走私普通货物罪: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检察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对刘某取保释放。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666

本站讯

 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聘请王增强主任担任刘某的一审辩护人。会见刘某后,王主任依法向某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提出刘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并依法向某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某人民检察院研究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主要辩护意见

   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见,自首需要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本辩护人认为刘某具备自首情

1.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06年10月17日晚18时左右接受某海关缉私局讯问,并于当晚被刑事拘留。需要强调的是,刘某最初交代其犯罪事实的时间并非是接受讯问时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而是某海关缉私局侦察科的工作人员找其了解情况时,即2006年10月17日早10时许,刘某就交代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货物存在低报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并让其妻和公司工作人员前往保税区将公司低报成交价格时所用的假合同、假发票及报关单取来提供给海关缉私局侦察科的工作人员。可见,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向某海关缉私局侦察科工作人员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解释》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

 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依照《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之规定,构成自首的第二个条件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某海关缉私局侦察科工作人员向其了解情况时,立即如实交代了其所有犯罪事实,并让其妻和公司工作人员前往保税区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低报市价成交价格所用的假合同、假发票及报关单取来提供给海关缉私局侦察科的工作人员。在当晚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刘某亦如实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实,可见其行为符合成立自首所要求的如实供述。

 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具有立功表现。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辩护人发现其有如下立功表现:

 1.协助抓捕同案犯小付。

 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接受某海关缉私局调查的当天,即2006年10月17日向某海关缉私局的工作人员提供了同案犯罪嫌疑人小付的联系电话。某海关缉私局通过刘某提供的联系电话于2006年10月24日电话传讯了小付,小付亦于当天前往缉私局接受讯问。可见,犯罪嫌疑人刘某有协助抓捕同案犯小付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之规定,应当认定刘某具有立功表现。

 2.犯罪嫌疑人刘某具有检举、揭发通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走私犯罪的立功表现。

 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本案侦查阶段曾向某海关缉私局揭发、检举通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走私犯罪行为。依照《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之规定,应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之检举、揭发通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走私犯罪的行为属立功表现。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刘某之自首及立功表现,并对此予以确认,以维护刘某之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


LINK

友情链接:


手机:13802025566   13802025599

传真:022-27253350

邮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得安律师楼(城厢嘉园3号)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