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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龙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0余万元。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龙某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且即便构成犯罪,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的法律意见。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73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龙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0余万元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龙某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且即便构成犯罪,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的法律意见。

本站讯

日前,王增强主任接受本案当事人龙某家属之委托,作为黑龙江哈尔滨某公司主要负责人龙某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辩护人

王主任继办理天津、北京、河北、陕西等地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后,再一次亲自办理黑龙江省非法集资案件接受委托后,王主任利用其专研刑事案件的丰富实务经验,在短时间内迅速为当事人提出建设性方案,从最有利于当事人角度出发,依法向本案侦查机关、检察院审监部门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1.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并未参与公司经营,不应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恳请法院考虑对其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恳请不予批捕,对其取保候审。

其一,犯罪嫌疑人龙某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

其二,对犯罪嫌疑人龙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龙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0余万元,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犯罪嫌疑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犯罪嫌疑人出具最有利于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龙某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且即便构成犯罪,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主要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龙某并未参与公司经营,不应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恳请贵院考虑对其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主观要件:未与同案犯罪嫌疑人进行预谋,对公司违法犯罪活动并不知情

犯罪嫌疑人龙某虽然曾经担任公司股东,但其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令某、韩某等人协商成立黑龙江某公司,其业务范围并不违法。犯罪嫌疑人龙某虽担任公司股东,但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并不知情。20154月,龙某意识到公司存在违规、违法经营问题后即退出公司,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现已并非公司股东。

综上可见,犯罪嫌疑人龙某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故意。

2.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要件:并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

犯罪嫌疑人龙某虽为涉案公司股东、名义上的董事长,但其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经营活动,未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未参与设计理财产品,未吸收一笔存款业务,不掌握非法吸揽资金去向,未获得任何非法利益,故其不应当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龙某之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主客观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在审查批捕时考虑其行为性质存疑,不适宜长期羁押,考虑对其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犯罪嫌疑人龙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恳请不予批捕,对其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本案犯罪嫌疑人龙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1.犯罪嫌疑人龙某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犯罪嫌疑人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取保候审的量刑条件。

2.对犯罪嫌疑人龙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之规定,社会危险性包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本案犯罪嫌疑人龙某不具有上述社会危险性:

1.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犯罪嫌疑人龙某此前没有任何前科记录,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即使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属初犯、偶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行为,但其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不知情,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小。其行为并不具有对国家、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

3.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公安机关已经对龙某涉嫌犯罪一案进行侦查,相关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嫌疑人已无法妨害侦查。且犯罪嫌疑人龙某至今始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没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行为。

4.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5.不可能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犯罪嫌疑人龙某在天津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且家属愿意为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其没有为逃避刑事责任而自杀或逃跑的必要,对其取保候审不至逃跑或逃避侦查。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龙某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且即便构成犯罪,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之规定提出上述申请,望予准许!家属愿意按照贵院要求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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