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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改判为两年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2036

运输毒品罪:由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最终上诉人的刑期由一审判决的七年有期徒刑在二审中被改判为两年有期徒刑。

本站讯

日前上诉人方某因犯运输毒品罪(冰毒800余克)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方某不服,上诉于二审法院,并委托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增强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经会见上诉人方某并研究案件材料,王律师提出上诉人方某之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法不应予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且上诉人方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极其轻微原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方某有期徒刑七年,量刑明显失衡,有悖刑法之罪刑相一致原则,依法应予改判。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判决维持对同案各被告人的一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方某的量刑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定罪与量刑: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得当?是否存在酌定、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律师王增强主任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方某认定的运输毒品罪存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法提出“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的辩护意见事实认定方面,上诉人方某之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法不应予以认定。在量刑方面,上诉人方某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因而,围绕定罪与量刑所产生的分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杨某、方某、穆某出于故意共同实施了运输甲基苯丙胺802.08克,被告人杨某还贩卖甲基苯丙胺0. 63克,被告人穆某还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5. 83克。以上有缴获的毒品物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方某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穆某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均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穆某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张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后又构成毒品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方某、穆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方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穆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原判决没有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充分的问题,二审法院会维持原判,上诉人方某将面临有期徒刑七年的牢狱生活。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上诉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上诉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上诉人及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的辩护意见事实认定方面,上诉人方某之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法不应予以认定。在量刑方面,上诉人方某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辩护律师王增强主任的精准辩护下,上诉人方某最终由原审判决的七年有期徒刑在二审中被改判为两年有期徒刑。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关于事实认定:上诉人方某之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法不应予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

  1.主观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方某对同案犯张运输毒品的行为存在明知。即方某不存在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

   2.客观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方某实施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

3.原审法院有关上诉人方某与同案犯属共同犯罪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因而,在上诉人方某主客观要件都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犯罪构成的情形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不能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关于量刑:上诉人方某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上诉人方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极其轻微,原审法院量刑畸重。

   2.原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方某有期徒刑七年,量刑明显失衡,有悖刑法之罪刑相一致原则。

   3.上诉人方某等人的行为自始就不能产生实际社会危害性。

4.上诉人方某也系本案受害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小。

在上诉人方某存在上述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二审应当减轻对其的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方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另外,方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地位,还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增强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上诉人方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09年10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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