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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获刑十六年,经依法辩护获得改判,减刑两年。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2362

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获刑十六年,经依法辩护获得改判减刑两年

本站讯

被告人郭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一审法院判处十六年有期徒刑后,其亲属委托得安所王增强主任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冰毒247.89克、麻古片2900片、飞仔片200片)、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并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的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辩护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蓟县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多位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1.上诉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是否准确?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存疑,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应根据当场收缴的数量及其欲购买毒品数量的供述客观认定

   2.上诉人具有哪些酌定、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具有立功认罪态度好初犯等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三、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2007年3月15日16时许,经被告人黎某介绍,被告人万某自深圳市携带冰毒247. 89克、麻古片2900片、飞仔片200片来该市,在市武警医院招待所8605号房间与被告人郭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另从郭某身上收缴具有杀伤力的改制手枪一支及仿真手枪一支,毒品(冰毒)0.44克、摇头丸5.48克、氯胺粉末10. 90克。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查缴毒品、枪支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属实。

  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黎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系贩卖毒品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万某系吸毒人员及此起贩卖毒品的数量,以及该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亦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等相关情节,其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黎某受他人委托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系吸毒人员,在购买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改制手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判决:一、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四、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冰毒、麻古片、飞仔片、摇头丸等毒品及赃款人民币6700元、改制、仿真手枪各一支及子弹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吸烟壶、汽灯和黑色背包等依法予以没收。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二审中没有出现新的事实或者法律适用理由,上诉人郭某可能会被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上诉人郭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上诉人出具最有利于上诉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上诉人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上诉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存疑,且有立功、认罪态度好、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并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的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六、主要辩护意见

1.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应根据当场收缴的数量及其欲购买毒品数量的供述客观认定;

2.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经查属实,属有立功表现

3.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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