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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被控贩卖毒品罪,将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内刑期。辩护人有关属于为他人代购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获采纳,被告人获刑三年。贩卖毒品罪:被控贩卖毒品罪,将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内刑期。辩护人有关属于为他人代购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获采纳,被告人获刑三年。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王增强律师、闫晓菲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汪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宣判,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汪某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考虑到本案系毒品犯罪,且被告人为累犯,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因而被告人家属专程来到专研刑事案件的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求助。王增强主任认真分析了案情,并接受了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检方指控的贩卖毒品罪;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14年7月28日晚,被告人苗某某接穆某某求购毒品电话,后于当晚联系被告人汪某,从其处以每克18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15克。后又与穆某某约定以220元的价格交易。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苗某某、汪某驾驶汽车携带两包毒品14.85克来到某酒店。被告人汪某在车内将毒品交予被告人苗某某,并在车内等候。后被告人苗某某来到酒店大厅欲与穆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所携带两包毒品被扣押。被告人汪某在车内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从收缴的白色晶体中取样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涉案毒品达15克,若指控成立,被告人将面临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被告人汪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警方拘捕,其参与贩卖毒品15克。被告人家属慕名恳请王增强主任担任本案辩护人。王增强主任曾亲自经办、审批各类刑事案件数千起,对公安、检察、法院各环节、办案程序熟谙于心,以寻求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介入本案后,王主任经过分析案件材料,依法在定罪量刑方面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检方所指控的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而属法定刑相对较轻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且被告人存在犯罪未遂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该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六、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检方指控的贩卖毒品罪; 2.存在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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