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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被控贩卖毒品六千余克,被认定从犯获十年有期徒刑。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153

贩卖毒品罪:被控贩卖毒品六千余克,被认定从犯获十年有期徒刑

本站讯

2006年底,涉嫌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近3000克,其中海洛因1000余克、摇头丸7000粒)的被告人刘某的家属聘请王增强主任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日前,某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某当庭服判,表示不再上诉。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摘要

 被告人郭某某、刘某等人预谋贩卖毒品。2005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从华某处联系购买毒品,小郭出资人民币5万元,由郭某汇入华某账号,购买摇头丸1900粒,……郭某某收到毒品后,除400粒摇头丸自己及朋友使用外,其将剩余毒品转交刘某,由刘某进行贩卖从中牟利。

 2005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从毒贩阿达手中购买摇头丸5000余粒,当月23日,郭某某再次从阿达手中购买毒品1000余克……在郭某某、刘某拆箱验货时被抓获。

三、某人民法院判决书摘要

被告人刘某首先产生犯罪意图,提议贩卖毒品牟利,并向他人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本站点评

 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极有可能将被判处死刑。

 鉴于本案的严重性,王主任详尽分析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庭审时,王主任提出了指控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并在庭审期间运用假言判断的辩护技巧,提出假使被告人刘某参与实施了此次犯罪,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较轻,属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采纳了王主任的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刘某属从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至此本案终结,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律师工作极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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