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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控贩卖、运输毒品2800余克,辩护律师依法提出无罪辩护,获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控贩卖、运输毒品2800余克,辩护律师依法提出无罪辩护,获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站讯 日前,本案第一被告人石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属聘请王增强主任担任石某的一审辩护人。最终,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石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2800克冰毒)做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第一被告人石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保住被告人的性命。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石某是否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 辩护人认为,石某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 其一,涉案毒品没有含量鉴定,依法不应对本案被告人适用死刑; 其二,尚有在逃犯罪嫌疑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石某系主犯; 其三,被告人石某系应他人要求介绍买卖毒品,主观恶性不大; 其四,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应酌情对被告人石某从轻处罚; 其五,本案存在犯意引诱的可能。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6年10月,被告人翟某与被告人石某相识,后二人商定以每克250元的价格从石某处购买冰毒。2007年1月初,被告人石某、荆某、温某、荆某某与金某某、黄某(均另案处理)预谋贩卖毒品。2007年1月16日,被告人温某、荆某某、黄某将800余克冰毒、摇头丸、硝甲西泮及少量的K粉藏匿在被告人荆某某、荆某购买的音箱中,1月17日被告人荆某某、温某将藏匿毒品的音箱以长途客运汽车托运的方式运往某市。1月17日晚24时许,被告人翟某按照被告人石某的指示在某市某区某道客运站取得托运的毒品,将毒品藏匿于其驾驶的汽车的后备箱内。200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荆某某购得相同音箱一套,被告人荆某某、温某、黄某将2000克冰毒分装并藏匿于音箱内。1月18日晨,被告人荆某某将藏有毒品的音箱以长途客车托运的方式运往某地。后被告人石某纠集荆某、温某驾车前往某地向翟某收取毒资。1月18日晚,被告人翟某按照石某的指示在某市某区某道客运站取得毒品后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石某在向翟某贩卖毒品期间,利用温某、荆某某的四张银行卡收取毒资。2006年12月13日至2007年1月18日,被告人翟某让其母亲先后七次向上述银行卡内汇款总计33.3万元。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控方指控成立,被告人石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五、本站点评 执业过程中,王增强主任始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知识结构、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为广大客户提供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专业法律服务。在本市乃至全国大案要案的审判法庭,常能见到其辩护的身影,并多次成功的做无罪或罪轻辩护,使多数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对待,从而获得从轻、减轻、缓刑、免刑或无罪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了辩护人的辩护职责,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在业界享有极高的声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条件”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采纳王主任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第一被告人石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终保住石某的性命。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了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与人性化的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六、主要辩护意见 1.涉案毒品没有含量鉴定,依法不应对本案被告人适用死刑; 2.尚有在逃犯罪嫌疑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石某系主犯; 3.被告人石某系应他人要求介绍买卖毒品,主观恶性不大; 4.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应酌情对被告人石某从轻处罚; 5.本案存在犯意引诱的可能。 被告人石某否认贩卖毒品的事实。辩护人认为,涉案毒品没有含量鉴定,被告人石某涉案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证实石某犯罪的证据不充分;本案中石某不是主犯,毒品未流入社会,且其系应他人要求介绍买卖毒品,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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