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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限刑事诉讼期限 1、 侦查阶段 1) 拘留----侦查机关最长应当在30天内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2) 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但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可延长、最长可达7个月。 3) 特殊规定---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楚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 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起诉与否的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检查机关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3、 审判阶段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具备特殊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迟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审、二审的审理期限均会延期,延期后的审理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上一篇: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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