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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去报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公安部)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办理取保候审,其中比较难以把握的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为的主观因素比较大,但一般考虑是否有同案犯在逃?是否有毁灭证据、串证可能?是否会打击报复证人、被害人?是否会逃跑?是否会自杀、自残?等因素。 上一篇: 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佳时间为批准逮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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