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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指控诈骗千余万,王增强主任提出“指控被告人刘某诈骗一千余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法院在采纳部分辩护意见,认定五百余万元诈骗金额。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2219

诈骗罪:指控诈骗千余万,王增强主任提出指控被告人刘某诈骗一千余万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法院在采纳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百余万元诈骗金额

本站讯

  ,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刘某诈骗案(指控诈骗一千余万)做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认定百余万元诈骗金额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其亲属委托得安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分析该案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王主任当庭提出指控被告人刘某诈骗一千余万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某之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意见。本案合议庭经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后,做出上述判决。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辩护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蓟县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多位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应当无罪。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7年2月12日,被告人温某编造谎言,称其有关系能为靳某某的儿子办学,骗得靳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又以其爱人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为名,骗得靳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谎称能为郑某某更换某设计院幼儿园执照和幼儿园转让,多次骗得郑某某人民币共计107万元。后被告人刘某将赃款用于购买私人轿车等挥霍。

  200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温某编造干工程需要100万元的谎言,骗得赵某某人民币28.2万元、于某某人民币27.5万元、陈某某人民币11万元。

   2009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谎称其为某集团董事长,欲以3000万元的价格购买某针织厂厂房,目前还有200万元的资金缺口,骗得张某某、贾某某信任。后以合作经营为名,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50万元、贾某某人民币50万元。后又以某市领导购买别墅但其资金周转不开为名,骗得张某某人民币25万元、贾某某人民币50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200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以能为孩子找工作为名,骗得刘某某人民币12万元、某人民币7万元、陈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200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以办理工程需要给市领导好处费为名,通过被告人温某骗得张某某50万元。后被告人刘某又谎称其购买某针织厂厂房,需要变更地产性质,通过被告人温某骗得王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2009年6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编造谎言,骗得陈某津门蔡氏贡掸一把(价值人民币2660元)占为已有。

  2009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温某经预谋,编造刘某经营的餐盒厂被烧,急需资金周转的谎言,骗得某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500万元打入其指定的某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的帐户。被告人刘某、温某分多次取出后,用于归还欠款和个人使用。后经受骗单位举报,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温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由此可知,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成立,则被告人刘某诈骗数额构成特别巨大,其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无罪”的辩护意见。在王增强主任的精准辩护下,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认定百余万元诈骗金额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案发前,双方确认发生了财务借贷,并有调解书为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诈骗张某某、贾某某275万元,不应认定为诈骗的数额。与此同时,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二)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当无罪。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被告人刘某与张某因发生财务借贷及装修工程款结算争议,在吴某某、付某某的调解下,达成调解书一份。

综上所述,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应当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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