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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指控诈骗千余万,王增强主任提出“指控被告人刘某诈骗一千余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法院在采纳部分辩护意见,认定五百余万元诈骗金额。诈骗罪:指控诈骗千余万,王增强主任提出“指控被告人刘某诈骗一千余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法院在采纳部分辩护意见,认定五百余万元诈骗金额。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刘某诈骗案(指控诈骗一千余万元)做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认定五百余万元诈骗金额)。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其亲属委托得安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分析该案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王主任当庭提出“指控被告人刘某诈骗一千余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某之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意见。本案合议庭经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后,做出上述判决。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辩护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蓟县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多位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应当无罪。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7年2月12日,被告人温某编造谎言,称其有关系能为靳某某的儿子办入学,骗得靳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又以其爱人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为名,骗得靳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谎称能为郑某某更换某设计院幼儿园执照和幼儿园转让,多次骗得郑某某人民币共计107万元。后被告人刘某将赃款用于购买私人轿车等挥霍。 200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温某编造干工程需要100万元的谎言,骗得赵某某人民币28.2万元、于某某人民币27.5万元、陈某某人民币11万元。 2009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谎称其为某集团董事长,欲以3000万元的价格购买某针织厂厂房,目前还有200万元的资金缺口,骗得张某某、贾某某信任。后以合作经营为名,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50万元、贾某某人民币50万元。后又以某市领导购买别墅但其资金周转不开为名,骗得张某某人民币25万元、贾某某人民币50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200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以能为孩子找工作为名,骗得刘某某人民币12万元、李某人民币7万元、陈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200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以办理工程需要给市领导好处费为名,通过被告人温某骗得张某某50万元。后被告人刘某又谎称其购买某针织厂厂房,需要变更地产性质,通过被告人温某骗得王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2009年6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编造谎言,骗得陈某津门蔡氏贡掸一把(价值人民币2660元)并占为已有。 2009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温某经预谋,编造刘某经营的餐盒厂被烧,急需资金周转的谎言,骗得某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500万元打入其指定的某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的帐户。被告人刘某、温某分多次取出后,用于归还欠款和个人使用。后经受骗单位举报,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温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由此可知,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成立,则被告人刘某诈骗数额构成特别巨大,其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了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其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了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与人性化的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无罪”的辩护意见。在王增强主任的精准辩护下,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认定五百余万元诈骗金额)。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案发前,双方确认发生了财务借贷,并有调解书为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诈骗张某某、贾某某275万元,不应认定为诈骗的数额。与此同时,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二)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当无罪。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被告人刘某与张某因发生财务借贷及装修工程款结算争议,在吴某某、付某某的调解下,达成调解书一份。 综上所述,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应当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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