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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被控诈骗三十三万余元,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被告人刑期从七年十一个月改判为四年四个月。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970

诈骗罪:被控诈骗三十三万余元,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被告人刑期从七年十一个月改判为四年四个月。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对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胡宝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蔡某涉嫌涉嫌罪一案,做出重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此前,蔡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王增强律师依法提出指控蔡某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重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后,做出上述判决。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首先,关于被控诈骗陈某223800元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之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一,涉案金额仅应当认定为10万元,而非起诉中认定的223800元;其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三,涉案10万元款项的性质,并非诈骗所得。

   其次,关于被控诈骗李某11万元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之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一,关于1万元,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并未收受,原审判决亦确定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其二,关于10万元,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收受该10万元款项。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采取的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并且能够得出唯一结论。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得出被告人必然诈骗涉案款项的唯一结论故起诉书指控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7年4、5月份至2008年6、7月份,被告人人蔡某谎称自己是省国资委的退休干部,并称其在唐山有领导关系,能帮陈某要回工程欠款。蔡某多次以到唐山疏通关系为由骗取陈某123800元现金及大量高档烟、酒、茶,共计223800元。

2007年4、5月份至2008年底,犯罪嫌疑人蔡某谎称自己是省国资委的退休干部,且和武警部队副司令员关系密切,以给被害人李某的儿子办上军校为由诈骗李现金1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为他人子女办理上学、帮助追要工程欠款为由,先后骗取陈某、李某价值33380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由此可知,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成立,则被告人蔡某系诈骗数额巨大,其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执业过程中,王增强主任始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知识结构、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为广大客户提供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专业法律服务。在本市乃至全国大案要案的审判法庭,常能见到其辩护的身影,并多次成功的做无罪或轻辩护,使多数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对待,从而获得从轻、减轻、缓刑、免刑或无罪处理,最大限度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了辩护人的辩护职责,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在业界享有极高的声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罪名依法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在采纳王主任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诈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主要辩护意见: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部分,关于被控诈骗陈某223800元: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之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关于涉案金额:仅应当认定为10万元,而非起诉中认定的223800元。

1.关于已经退还的两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2.关于10万元高档烟、酒、茶的花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一,控方证据不足。能证明该事实的只有受害人一方陈某及其朋友宋某、边某的证言,宋、边二人不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陈、边二人系合伙关系),且三人的证言并不能完全相互印证。围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购买了什么烟酒茶、价格是多少等关键事项,他们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可信度较低。

其二,关键证据缺失,无法确定涉案金额。

综上,控方指控的10万元烟、酒、茶的花销,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

3.关于被告人收受3800元: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陈某给付被告人蔡某3800元的事实,只有受害人一方陈某及其朋友宋某、边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一没有被告人蔡某的承认,二没有其他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予以佐证,三没有其他书证、物证予以证实此事实。此外,受害人陈某在初始报案的报案登记表汇总仅仅表示被骗12万元及部分高档烟酒,并没有3800元的报案记录。故不应将该3800元认定为诈骗数额。

综上,被告人诈骗陈某的金额仅应当认定为10万元,而非起诉中认定的223800元

(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影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主要欺诈行为在于其是否谎称与领导有关系,能帮陈某追回工程款,是否以到唐山疏通关系为由骗取钱财结合本案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蔡某否认其存在此种欺诈

2.指控被告人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人,多份言辞笔录并不能相互印证,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

3.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显示其并没有欺诈行为。

其一,从我方提供的由蔡某书写的控告书、准备的控告材料可知,在接受陈某的委托后,被告人蔡某积极筹备帮陈某追讨工程欠款一事,并无诈骗之主观故意

其二,被告人曾十余次前往唐山办理陈某被骗工程款事宜。该事实不仅有被告人的笔录能够证实,亦得到受害人陈某一方的认可,在他们的陪同下,蔡某曾去唐山十余次为此事奔波

其三,被告人确实找唐山公安经侦支队办理过此事,且有送礼行为。我方提供的录音证据中,陈某曾承认,被告人曾带着高档礼品找过经侦支队的大队长王某办事,并且经侦支队还专门派民警去多地调查过此事。

   综上,本案证明被告人存在欺诈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被采纳。

(三)涉案10万元款项的性质,并非诈骗所得。

1.被告人口供:5万元用于办理事宜支出,剩余5万元系酬劳

2.辩护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中,受害人承认许诺好处费一事

3.被告人提供的相关支出凭证。

   第二部分,关于被控诈骗李某11万元: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之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是否实际收受了涉案11万元款项。结合本案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收受涉案款项。

(一)关于1万元,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并未收受,原审判决亦确定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

(二)关于10万元,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收受该10万元款项。

1.被告人蔡某对此事实予以否认

2.受害人李某及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有矛盾之处

3.关于是否有客观欺诈行为,控方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

其一,仅有被告人李某的陈述和证人宋某的证言。二人利害关系明显,李某是直接当事人、受害人,宋某系接受收受涉案款项的人,对涉案款项的去向有非此即彼的利害关系

其二,其他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蔡某有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实行严格证明标准,即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使得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得出被告人必然诈骗涉案款项的唯一结论故起诉书指控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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