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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被控共同诈骗他人154万余元,王增强主任提出“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得辩护意见,该案二审两次发回重审。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819

诈骗罪:被控共同诈骗他人154万余元,王增强主任提出“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得辩护意见,该案二审两次发回重审。


本站讯

日前,由我所王增强主任代理的高某涉嫌诈骗一案,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再次发回重审。

   此案影响重大案情复杂。从检察院第一次起诉至今已有近四年时间。2012年2月,某法院对高某以涉嫌诈骗罪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家属在上诉期间继续委托我所王增强主任作为高某二审辩护人,辩护律师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不同证人之间、同一证人不同供述之间存在大量矛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高某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其依法不应构成诈骗罪且一审过程中存在取证程序违法,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等情形,依法应予以纠正,依法应当无罪”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给某法院重审,此案获得了阶段性胜利。本案第一次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以诈骗罪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期间,辩护律师再次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用法律不当,司法程序违法的无罪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依法认定一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并将本案再次发回重审。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其一,本案部分证据取证程序违法,且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其二,指控上诉人高某伙同李某骗取人民币154万余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三,上诉人之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之主客观要件,其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上诉人本人亦属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其被李某骗,同属被害人。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高某目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明知李某已不在银行工作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协助李某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5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由此可知,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成立,则被告人高某诈骗数额构成特别巨大,其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王增强主任的辩护下,2012年2月,某法院对高某以涉嫌诈骗罪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本案第一次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以诈骗罪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期间,辩护律师再次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用法律不当,司法程序违法的无罪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依法认定一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并将本案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事实、证据、程序没有问题,则上诉人高某可能会被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上诉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部分证据取证程序违法、一审审判程序违法;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上诉人亦属受害人”的辩护意见。

六、二审辩护意见

   通过对一审材料的仔细分析,王增强主任指出一审中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导致对被告人的审判并不公正;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法院一律没有采信,而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问题。并且证据显示,高某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不应受到刑事指控,再次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程序之辩:本案部分证据取证程序违法,且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法应予纠正。

(一)部分证据的取证程序违法

(二)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违法,导致对上诉人审判的不公平

(三)关于申请回避程序违法。

事实之辩:指控上诉人高某伙同李某骗取人民币154万余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律适用:上诉人之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之主客观要件,其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一)客观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高某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

(二)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上诉人本人亦属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其被李某骗,同属被害人。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严格证明标准严格证明标准要求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需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的结论,以确定上诉人有罪。而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充分、确实地证实上诉人高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的行为,故本着疑罪从无的现代刑法理念,并依据该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判定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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