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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为被害人代理):被骗100余万元,得安律师依法帮助受骗当事人维权!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2095

诈骗罪(为被害人代理):被骗100余万元,得安律师依法帮助受骗当事人维权!

本站讯

日前,王增强律师接受被害人龙某的委托,担任其控告吕某等人诈骗犯罪案件一审阶段的代理律师,依法帮助龙某维权。

一、代理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控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被控告人已经构成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吕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会员收取投资款,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符合诈骗罪之客观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吕某对涉案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之主观构成要件。因而,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控告人吕某的刑事责任。

三、被骗的基本事实

2016年2月,龙某通过朋友介绍,加入了“玩转地球”的微信群,群主是鲁某该群是以高额回报为目的建立的投资群,群主每天将投资的名称、回报率、投资规模发到群内,并指定打款账号群内会员将投资额打入指定账号,由群主核算每天每人的投资额和回报率,再汇入每个会员指定的账户龙某及其家人陆续投入小部分金额,均在短时间内获得了较高的回报。

后吕某和鲁某让龙某成立微信小组,替他们管理微信群,帮他们向群内发投资信息,收取群内会员的投资资金再打给他们他们将会员回报额打给龙某,由龙某打给会员。在吕某和鲁某的不断鼓励下,龙某所在的群涉案人员达到600余人,涉案金额达到上千万元。2016年4月,鲁某和吕某电话关机,失去联系,未将投资和分红打给龙某,龙某始意识到被骗。截止至案发,龙某被骗100余万元。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若龙某所述事实被依法认定,鲁某和吕某由于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五、律师办案感言

诈骗罪,是一种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犯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吕某和鲁某利用信息网络,虚构高利润投资项目,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诱使微信群会员投资,并以先履行前期返利的方式,诱骗群内会员继续投资,以达到诈骗巨额资金的目的,其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并且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构成诈骗罪。

没有人可以不劳而获,亦没有人触犯法律还能安然无恙,等待鲁某与吕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主要控告内容: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控告人吕某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以高额回报迷惑控告人,骗取控告人及其他被害人上千万元投资款后下落不明,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一)吕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会员收取投资款,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符合诈骗罪之客观构成要件。

控告人认为,本案被控告人吕某伙同鲁某虚构高利润投资项目,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诱使本人及群内会员投资,并以先履行前期返利的方式,诱骗本人及群内会员继续投资,以达到诈骗巨额资金的目的,其行为属于诈骗罪意义上的欺诈。

(二)吕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之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之规定,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行为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被控告人吕某通过欺诈手段获得本人及其他被害人上千万元后至今未进行归还,而吕某目前下落不明,系携款潜逃,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因此,被控告人吕某从主客观上均符合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吕某涉嫌从事诈骗犯罪活动,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恳请司法机关依法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早日将吕某捉拿归案,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依法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依法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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