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争取自由

救赎人生   公平正义

890562446.jpg

微信号:

13802025566


联系我们 在线服务

  咨询热线

13802025566/13802025599

票据诈骗罪:被控个人犯票据诈骗罪,面临十年以上徒刑,王增强主任提出“被告人构成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以票据诈骗罪(单位犯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七年。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149

票据诈骗罪:被控个人犯票据诈骗罪,面临十年以上徒刑,王增强主任提出“被告人构成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以票据诈骗罪(单位犯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七年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吕某涉嫌票据诈骗罪(被控个人犯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单位犯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票据诈骗罪(40万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其亲属委托得安所王增强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根据指控,被告人吕某系自然人犯罪,且无力赔偿损失、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涉案金额达10万元,即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会见被告人,并查阅案件材料后,王律师提出被告人之行为系单位行为,本案系单位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以单位犯罪之定罪标准对被告人定罪科刑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在充分考虑控辩意见的基础上,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所涉票据诈骗罪,系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鉴于本案所涉金额在自然人犯罪中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果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则才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因而,是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最终将会对被告人的量刑轻重产生直接影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购买车辆的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且购买车辆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符合单位犯罪的典型特征,宜认定为是单位犯罪。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7年11月20日,被告人吕某在本市某区与天津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经理康某签订了<购车合同》,以410000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灰色宝马X5越野车一辆,合同约定,车款分两次支付,首付款120000元,尾款290000元应在2007年11月27日前全部付清。吕某在明知自己的吕某(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帐户存款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为康某开具一张深圳发展银行金额为120000元的转帐支票,作为买车的首付款,并将该宝马x5越野车提走。

2007年11月22日因出票人帐号余额不足,该支票被银行退票。在康某多次派人赴北京追要的情况下,2008年1月23日,吕某在明知出票人为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金额400000元的转帐支票为废票的情况下,交给了康某。

2008年2月14日因出票人已销户,该支票被银行退票。吕某将骗得的宝马x5越野车用于偿还自己的欠款。2008年4月7日康某报警,被告人吕某于2009年5月15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及利用明知为作废的转帐支票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票据诈骗罪的数额,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吕某属于个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其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构成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的辩护意见。在辩护律师王增强主任的精准辩护下,法院采纳了此辩护意见,最终以票据诈骗罪(单位犯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七年

六、主要辩护意见

   被告人吕某应属于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票据诈骗罪中的自然人犯罪情形与单位犯罪情形,所面临的处罚完全不同。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单位犯罪具有典型的两个特点,即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一)被告人购买车辆的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

   被告人吕某以其公司名义签订的购车合同,后以其公司的名义开出120000元“空头的转账支票”作为支付购车首付款。此节证实被告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行为,符合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的单位特征,被告人吕某只不过是直接执行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被告人购买车辆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骗得的宝马x5越野车用于给借款人(投资人)杨某使用,应视为用于被告人公司的经营活动,即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因而,本案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依法认定单位犯罪为宜。  


LINK

友情链接:


手机:13802025566   13802025599

传真:022-27253350

邮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得安律师楼(城厢嘉园3号)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