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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被控诈骗九十余万元,王增强主任就检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为被告人谢某某作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248

合同诈骗罪:被控诈骗九十余万元,王增强主任就检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为被告人谢某某作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

本站讯:

   2007年6月20日,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再次在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增强主任出庭为被告人谢某某辩护。

   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先后两次以出售低价抵债房为名诈骗被害人焦某、郝某某、王某某九十余万元房款。如检方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在第一次庭审中,由于同案被告人许某某当庭翻供并表示“不知道”“不清楚”被告人谢某某是否参与第二次犯罪,使得本案迷雾重重,亦使王主任生出柳暗花明之感。庭审后王律师数次会见被告人谢某某,并详尽分析研究了被告人许某某的当庭供述,决定就检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为被告人谢某某作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辩护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蓟县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多位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先后两次以出售低价抵债房为名诈骗被害人焦某、郝某某、王某某九十余万元房款。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如检方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

四、质证意见

  (一)李某某证言的质证意见:

  2007年1月19日询问笔录那天送完货回去。谢某某说让我替她去和王某吃顿饭。谢某某嘱咐我说:“听王某安排,王某让你说什么,你就说什么”我问谢某某为什么让我替她吃饭。谢某某说让我冒充王某单位的领导,一切由王某安排过了一会,王某开车来了,谢某某让我跟王某走,我就上了王某的夏利车……王某对我说让我冒充他单位领导(甲公司李总),…王某还说如果对方问我买房的事,我说让找王某办。

1.被告人谢某某否认曾指示李某某冒充甲公司的李总欺骗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

   辩护人曾就证人李某某证言的真实性详细询问了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亦认可其曾让李某某陪王某吃饭,但其仅仅是出于帮王某应付客户的目的,应王某的要求让李某某前去陪饭、陪酒,其并不知晓王某让李某某冒充甲公司李总欺骗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仅能证实被告人谢某某曾让其陪王某吃饭,并不能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参与了此次诈骗。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仅能证实被告人谢某某让李某某冒充王某单位的领导去吃饭(王某一直称其工作单位为某设计院),并未让李某某冒充甲公司李总,亦没有让李某某欺骗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

2)李某某所为的一切行为均系被告人王某安排,而非被告人谢某某授意。

  (二)被害人郝某某陈述的质证意见:

 2006年9月5日:“我们(郝某某与谢某某)之间没有说过什么话,只是王某、高某某、谢某某去我中介所谈买A小区抵债房,她在场。”

 “王某对我讲A小区房子是谢某某的关系。”

 “当时她(谢某某)什么也没讲,只是笑笑。”

   1.被害人郝某某陈述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辩护人曾就被害人郝某某陈述的真实性向被告人谢某某求证,然谢某某一再强调其从未见过被害人郝某某,使得辩护人对被害人郝某某陈述的客观性产生怀疑。那么被害人郝某某所见的“谢某某”是否系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呢?辩护人认为应通过相应的辨认记录予以确认,然而令辩护人遗憾的是侦查机关并未让被害人郝某某作相应的辨认。

  2.假使被害人郝某某所言属实,其陈述亦仅能佐证被告人谢某某可能知悉被告人王某、许某某利用A小区房屋行骗。

   根据被害人郝某某称述,其仅在王某、许某某与其谈A小区抵债房时见过被告人谢某某,且谢某某与其没有任何交谈。可见,其陈述充其量只能佐证被告人谢某某知晓被告人王某利用A小区房屋行骗,再进一步,亦仅能佐证被告人谢某某参与了被告人王某利用A小区房屋行骗的犯罪行为。

  (三)被告人王某供述:

  1.关于被告人谢某某是否参与诱骗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的陈述相矛盾。

  被告人王某于2006年12月4日供称:“我们三个人说能给他们买便宜的抵债房”、“我和谢某某、许某某对郝某某讲,甲公司……有抵债房,可以低价卖给她们

  但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始终称“王某、高某某利用有便宜抵债房为名骗取其68万2千元房款”,从未提及被告人谢某某对其说过有便宜抵债房的情节故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的陈述相矛盾,不应予以认定。

  不仅如此,被告人王某虽供称其与被告人谢某某、许某某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在其所有供述材料中从未提及被告人谢某某如何与其预谋行骗,不得不让辩护人怀疑其供述的真实性。

  2.关于被告人王某供称被告人谢某某提供虚假协议样本。

  1)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被告人许某某供述相矛盾

   通过分析、研究被告人王某的所有供述,辩护人注意到其就被告人谢某某提供虚假协议样本的供述与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不尽一致。

①被告人王某供称:“我和许某某按照谢某某给我们传过来的合同样本和她写的假协议的样子找地方打印假合同、假协议”。

②被告人许某某当庭供述:

  “谢某某传过来合同的样本,王某去一个打字复印店取的,当时我在车上坐着”、“谢某某传过来的协议样本是空白的”。

   可见,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相矛盾,且由于被告人许某某当庭供述被告人谢某某发传真时其不并在场(在车上),是听被告人王某说谢某某发传真过来,故其供述属于传来证据,且还是来源于被告人王某故关于被告人谢某某提供协议样本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王某一人供述,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2)就虚假协议的来源,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极为模糊。

被告人王某虽供称被告人谢某某向其提供了协议的样本,但其供述极为模糊,对被告人谢某某提供协议样本的时间、地点、次数、样本内容及该样本的去向均未提及,故该供述的真实性令人质疑。

3)被告人王某有虚假购房协议样本,无需被告人谢某某提供。

如前所述,被告人王某曾以出售B小区房屋为名诈骗被告人谢某某三十多万元房款,并曾给被告人谢某某提供购买B小区房产的协议,此事实有被告人王某供述为证:“当时购买B小区房子的时候,我给过谢某某一份(购房协议)”、“在购买B小区房子的时候,我手里有一份(购房协议),给谢某某了。”可见,被告人王某有虚假购房协议样本,根本无需被告人谢某某向其提供。

4)退一步讲,即便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属实,亦仅能证实被告人谢某某提供了协议样本,而非起诉书认定的由被告人谢某某伪造了抵债房协议书。

退一步讲,即便被告人王某供述属实,被告人谢某某亦仅仅向被告人王某、许某某提供了协议样本,且被告人许某某当庭明确供述:“当时协议是空白的,没有买房人郝某某、王某某的名字”可见,被告人谢某某所提供的亦仅仅是协议样本,真正伪造协议者系被告人王某、许某某,而非被告人谢某某。

基于前述分析,就虚假协议的来源,被告人王某、许某某的供述相互矛盾,不应予以认定,且即便被告人王某供述属实,被告人谢某某亦仅仅提供了协议样本,而非如起诉书认定的由被告人谢某某伪造抵债协议。

  3.被告人王某关于分给谢某某二十多万元赃款的供述不实。

1)被告人王某关于分给谢某某二十多万元赃款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亦与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相矛盾。

①被告人王某供称:“许某某得了10多万元,谢某某得了20多万元,我自己的得了不到10万元”、“(A小区的4.4万元)我给了谢某某2万元,许某某得了2万元。”

②被告人许某某供称:“王某给了我不到六万元,其他钱王某拿走了,后来王某说给了谢某某十多万元。

可见,对于被告人谢某某是否参与分配、挥霍涉案赃款实际仅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告人许某某供述系来自被告人王某的传来证据,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而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分给谢某某二十多万元)与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王某说分给谢某某十多万元)不相一致,故其供述缺乏真实性。

2)从赃款去向分析,被告人王某关于分给被告人谢某某20多万元赃款的供述不实。

据被告人王某供述:“(所骗40万)许某某得了10多万元,谢某某得了20多万元,我自己的得了不到10万元,后我用这部分钱以郝某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屋。交的首付19.5万元。”被告人王某的所得与支出明显不符,故其供述缺乏真实性。

  (四)被告人许某某供述的质证意见。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并非自始预谋诈骗被害人焦某。

   被告人许某某当庭供述:“问:谢某某知道你冒充甲公司的高经理吗?答:我和谢某某见过两三次面后,她知道了我不是高某某

   可见,被告人王某不仅利用许某某冒充高某某欺骗被害人焦某,同样也欺骗了被告人谢某某。试问,如果被告人谢某某自始与被告人王某合谋欺骗被害人焦某,那么其不可能不知道甲公司经理高某某系被告人许某某冒充故被告人许某某的当庭供述足以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只是被告人王某欺骗他人的一个棋子,其并非自始预谋诈骗焦某。

  2.被告人许某某当庭供述证实被告人谢某某未参与诈骗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

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许某某一再表示:

   “我、王某、谢某某没有商量过如何诈骗”;

   “我不知道谢某某是否知道诈骗郝某某、王某某”;

   “我说不好谢某某是否知道诈骗郝某某的事”;

   “谢某某老拦堵王某,向王某要钱,还说如果不给,就去告发我们诈骗郝某某的事

被告人许某某作为此次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如果被告人谢某某参与了此次犯罪,其不可能“不知道”、“说不好”且如果被告人谢某某参与了此次犯罪,其不可能威胁王某“如不还钱,就去告发”,故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足以证明被告人谢某某未参与此次犯罪。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不能证实被告人谢某某提供了协议样本。

被告人许某某当庭供述:

 “谢某某传过来合同的样本,王某去一个打字复印店取的,当时我在车上坐着”、“谢某某传过来的协议样本是空白的”。

  可见,被告人许某某虽称被告人谢某某以传真方式提供协议样本,但由于其不并在场(在车上),只是听被告人王某说谢某某发传真过来,故其供述属于传来证据,且还是来源于被告人王某故关于被告人谢某某提供协议样本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王某一人供述,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退一步讲,即便被告人王某、许某某供述属实,被告人谢某某亦仅仅向被告人王某、许某某提供了协议样本,且被告人许某某当庭明确供述:“当时协议是空白的,没有买房人郝某某、王某某的名字”可见,被告人谢某某所提供的亦仅仅是协议样本,真正伪造协议者系被告人王某、许某某,而非被告人谢某某。

  4.被告人许某某关于被告人谢某某分得十几万元赃款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被告人许某某供称:“王某给了我不到六万元,其他钱王某拿走了,后来王某说给了谢某某十多万元。

  可见,被告人许某某仅仅是听被告人王某说给了谢某某十多万依证据学原理,其供述属传来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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