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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婚姻诈骗控告:于某(化名)网络征婚遭遇婚姻欺诈,结婚生子后“丈夫”失踪,原来丈夫另有家庭,王增强主任帮助于某依法控告,重婚丈夫被警方拘留。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955

代理婚姻诈骗控告:于某(化名)网络征婚遭遇婚姻欺诈,结婚生子后丈夫失踪,原来丈夫另有家庭,王增强主任帮助于某依法控告,重婚丈夫被警方拘留。

本站讯

日前,得安律师所王增强主任帮助提起控告的乔某重婚案取得重大进展,乔某被警方以重婚罪依法拘留。

控告人于某本想通过网络征婚找到一位心仪男士结婚,不料遭遇乔某欺诈乔某本已结婚,却以离异身份出现,发布虚假的征婚信息,刻意隐瞒已婚事实与于某交往,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于某催促结婚的情况下,乔某为虚假结婚以达到欺瞒于某的目的,以人多找内部人办理结婚证件为由支开控告人,其本人持控告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伪造结婚证,完成对控告人的欺诈。于某生子后,乔某却离开天津,下落不明。在遭遇严重婚姻诈骗后,某向王增强主任寻求帮助经分析后,王主任认为乔某涉嫌重婚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并指派律师多方取证后,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

一、代理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控告人乔某应当构成何罪?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乔某应当构成重婚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一)被控告人乔某触犯重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一,在客观方面被控告人乔某在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控告人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伪造虚假结婚证,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具有重婚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客观要件

其二,在客体方面被控告人乔某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件。

其三,在主体方面被控告人乔某已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控告人于某成立(事实)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件。

其四,在主观方面被控告人乔某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控告人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主观方面属于直接故意。

(二)被控告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一,被控告人乔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主体要件。

其二,被控告人乔某伪造结婚证,侵犯了国家民政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客体要件。

其三,被控告人乔某制作假的结婚证件,其行为完全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客观要件。

其四,被控告人乔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主观要件。

﹑控告人控告的犯罪事实

(一)被控告人乔某重婚犯罪的事实

被控告人乔某与控告人于某均系婚恋交友网嫁我网会员。被控告人于2008年之前在该网站上发布征婚信息,自称在某地工作,45岁,离异。控告人因处于婚嫁年龄,也在寻觅配偶,发现乔某信息后,便与其通过QQ联系。

2008年9月,被控告人乔某约控告人见面。期间,其向控告人讲述了其本人的婚史,称其与前妻有一子,因职位提升,在外地工作,妻子对其不信任,其为前妻购买了40万元的房屋后离婚,并向控告人提出交往要求因感觉其真诚,控告人答应交往,做其女友。不久,双方同居生活控告人的父母、亲友均对其认可,也认可双方关系。

   2010年春节前,在控告人的多次要求下,被控告人乔某带控告人回其老家。途中,被控告人称其前妻与其父母关系较好,离婚后常去看望其父母,与控告人交往事宜还没有告诉其父母和孩子,让控告人这次回家住宾馆,以免刺激老人和孩子,等时机成熟了告诉老人和孩子,控告人对此理解并尊重。

   2010年8月,控告人第三次怀孕(前两次怀孕后,被控告人以其与前妻的孩子小,会刺激到孩子等理由说服控告人做了流产),身体状况不适宜再次流产,加之控告人的父母、亲友均认可双方关系,催促结婚,被控告人决定结婚并要孩子。

2010年春节,被控告人乔某称其已经说服父母,并选择于2011年2月14日,即情人节当日与控告人结婚,以后补办婚宴。

2011年2月14日,被控告人与控告人一起到某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因情人节当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员极多,被控告人提出其有朋友在民政部门工作,可以不排队,直接从内部办理结婚证控告人就将户口本、身份证、照片等交给被控告人,然后先行回家等候。当日下午,被控告人拿回了某区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2011年4月29日,婚生乔某峰出生,被控告人乔某办理了出生证及户口。孩子满月时候,宴请亲朋好友庆贺。

2012年底,控告人通过乔某的朋友得知乔某并未离婚,后经咨询,发现其拿给控告人的结婚证系其伪造。经询问,被控告人也认可其尚未离婚,对控告人进行欺诈、骗婚的事实。

2013年9月21日,经过长间的交涉,控告人身心俱疲,想尽快与被控告人了结此事,并在当日与被控告人达成分手协议,被控告人认可其以虚假身份与控告人结婚生子的事实,其承诺尽快离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如果不能离婚,则给孩子抚养费70万元,双方分手。此后,乔某百般拖延,并拒绝与控告人联络。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基本事实。

被控告人乔某为了隐瞒其尚未离婚的事实,为了与控告人虚假结婚以达到欺瞒控告人的目的,特意选择2011年2月14日这个结婚登记人员众多的日子前去办理结婚证,再以人多找内部人办理证件为由支开控告人,其本人持控告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伪造结婚证,完成对控告人的欺诈。  

2011年4月29日,孩子乔某峰出生后,被控告人作为父亲为孩子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等一系列法律文件。

﹑根据控告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若控告成立,被控告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站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控告人乔某并未与控告人于某结婚登记,能否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王增强主任认为,于某与他人合法登记结婚后,又与乔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便没有再次结婚登记,也涉嫌重婚罪。

王增强主任致力于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极具团队合作的法律服务团队。得安律师团队成员法律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有着活跃的思维与创新精神,在各个专业领域展现出高超的专业素养与职业能力。在提供各项法律服务中,充分合作,精益求精,全心投入,为当事人寻求真正具有建设性的方案,运用得安的全部资源旨在提供最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主要控告意见

第一,控告人乔某有重婚犯罪的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事实:

被控告人乔某与控告人于某均系婚恋交友网嫁我网会员。被控告人于2008年之前在该网站上发布征婚信息,自称在某地工作,45岁,离异。控告人因处于婚嫁年龄,也在寻觅配偶,发现乔某信息后,便与其通过QQ联系。

2008年9月,被控告人乔某约控告人见面。期间,其向控告人讲述了其本人的婚史,称其与前妻有一子,因职位提升,在外地工作,妻子对其不信任,其为前妻购买了40万元的房屋后离婚,并向控告人提出交往要求,因感觉其真诚,控告人答应交往,做其女友。不久,双方同居生活,控告人的父母、亲友均对其认可,也认可双方关系。

2010年春节前,在控告人的多次要求下,被控告人乔某带控告人回其老家。途中,被控告人称其前妻与其父母关系较好,离婚后常去看望其父母,与控告人交往事宜还没有告诉其父母和孩子,让控告人这次回家住宾馆,以免刺激老人和孩子,等时机成熟了告诉老人和孩子,控告人对此理解并尊重。

2010年8月,控告人第三次怀孕(前两次怀孕后,被控告人以其与前妻的孩子小,会刺激到孩子等理由说服控告人,做了流产),身体状况不适宜再次流产,加之控告人的父母、亲友均认可双方关系,催促结婚,被控告人决定结婚并要孩子。

2010年春节,被控告人乔某称其已经说服父母,并选择于2011年2月14日,即情人节当日与控告人结婚,以后补办婚宴。

2011年2月14日,被控告人与控告人一起到某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因情人节当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员极多,被控告人提出其有朋友在民政部门工作,可以不排队,直接从内部办理结婚证,控告人就将户口本、身份证、照片等交给被控告人,然后先行回家等候。当日下午,被控告人拿回了某区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2011年4月29日,婚生乔某峰出生,被控告人乔某办理了出生证及户口。孩子满月时候,宴请亲朋好友庆贺。

2012年底,控告人通过乔某的朋友得知乔某并未离婚,后经咨询,发现其拿给控告人的结婚证系其伪造。经询问,被控告人也认可其尚未离婚,对控告人进行欺诈、骗婚的事实。

2013年9月21日,经过长期间的交涉,控告人身心俱疲,想尽快与被控告人了结此事,并在当日与被控告人达成分手协议,被控告人认可其以虚假身份与控告人结婚生子的事实,其承诺尽快离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如果不能离婚,则给孩子抚养费70万元,双方分手。此后,乔某百般拖延,并拒绝与控告人联络。

(二)被控告人乔某触犯重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控告人认为,本案被控告人之行为完全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1.客观方面:被控告人乔某在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控告人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伪造虚假结婚证,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具有重婚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另据199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现行刑法理论通说也认为,重婚罪客观方面包括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被控告人与其妻子合法结婚登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离异身份出现,发布虚假的征婚信息,刻意隐瞒已婚事实,与控告人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伪造结婚证“结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的客观要件。

2.客体方面:被控告人乔某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婚姻法》相关规定,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被控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控告人于某“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件。

3.主体方面:被控告人乔某已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控告人于某成立(事实)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事实)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本案中,被控告人为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控告人成立事实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方面:被控告人乔某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控告人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主观方面属于直接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成立(事实)婚姻关系。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被控告人做为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事实,故意与控告人成立事实婚姻关系,具有直接故意,符合重婚罪规定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乔某之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控告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基本事实。

被控告人乔某为了隐瞒其尚未离婚的事实,为了与控告人虚假结婚以达到欺瞒控告人的目的,特意选择2011年2月14日这个结婚登记人员众多的日子前去办理结婚证,再以人多找内部人办理证件为由支开控告人,其本人持控告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伪造结婚证,完成对控告人的欺诈。  

2011年4月29日,孩子乔某峰出生后,被控告人作为父亲为孩子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等一系列法律文件。

(二)被控告人乔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控告人认为,本案被控告人乔某之行为完全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1.被控告人乔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被控告人乔某生于1968年,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主体要件。

2.被控告人乔某伪造结婚证,侵犯了国家民政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对象是仅限于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本案中,被控告人乔某伪造结婚证,侵犯了国家民政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客体要件。

3.被控告人乔某制作假的结婚证件,其行为完全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本案中,被控告人乔某制作假的结婚证件,其行为完全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客观要件。

4.被控告人乔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主观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具有侵犯国家民政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的目的。被控告人乔某目无法纪,伪造国家民政机关制作颁发的结婚证,其明显具有侵犯国家民政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的主观故意,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乔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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