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争取自由

救赎人生   公平正义

890562446.jpg

微信号:

13802025566


联系我们 在线服务

  咨询热线

13802025566/13802025599

滥用职权罪:检方证据不足以证实A物业公司存在亏损、确定致损原因,被告人行为即使涉嫌滥用职权也尚未构成犯罪,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依法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检察院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896

滥用职权罪:检方证据不足以证实A物业公司存在亏损、确定致损原因,被告人行为即使涉嫌滥用职权也尚未构成犯罪,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依法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检察院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本站讯

日前,王增强主任接受本案当事人史某家属之委托,作为犯罪嫌疑人史某的辩护人,针对本案公安机关的指控发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意见,某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充分考虑该无罪辩护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史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一)被告人史某行为使得蔡某从中获利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辩护人认为在采购垃圾袋的过程中,中间商蔡某付出劳动,获取收益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且在购进垃圾袋的过程中,除了垃圾袋货款外,确有其他成本支,被告人史某允许蔡某提高采购价格即使使得蔡某从中获利也不属于滥用职权。

   (二)被告人史某是否因为让蔡某获利导致A物业公司严重亏损?

    辩护人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A物业公司存在亏损,且即便存在亏损,造成亏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并非仅因为让蔡某从中获利。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史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其作为A物业服务管理中心经理的职权,致使A物业服务管理中心的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滥用职权事实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当事人家属之委托作为犯罪嫌疑人史某辩护人,王主任利用其专研刑事案件的丰富实务经验,在短时间内迅速为当事人提出建设性方案,从最有利于当时角度出发,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展现出高超的专业素养与职业能力,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好评。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在购进垃圾袋的过程中,除了垃圾袋货款外,确有其他成本支,被告人史某允许蔡某提高采购价格不属于滥用职权,且控方证据不足以证实A物业公司存在亏损,且即便存在亏损,造成亏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并非仅因为让蔡某从中获利。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充分考虑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 对犯罪嫌疑人史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六、主要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被告人史某并未让蔡某从中获利:

(一)史某当庭供述否认让蔡某获利。

(二)即使史某让蔡某从中获利,辩护人认为不具有违法性,系违规经营行为。

1.在采购垃圾袋的过程中,中间商连某、蔡某付出劳动,获取收益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2.在购进垃圾袋的过程中,除了垃圾袋货款外,确有其他成本支出:

其一,垃圾袋运费:连某证实垃圾袋运费每吨200元;

其二,连某垫付垃圾袋货款、运费的资金成本;

其三,蔡某将A物业公司支票倒成现金可能存在的成本支出;(蔡某、蔡颖、张勇均未提及);

其四,蔡某开发票成本;(蔡某称用个人财产支付开票费);

其五,连某、蔡某付出的时间、劳动力成本。

综上,被告人史某在确定A物业存在利润的情况下,允许蔡某提高采购价格,不能认定是被告人史某虚增成本让蔡某获利,史某行为并非滥用职权。

第二部分:即使史某确曾让蔡某从中获利,有滥用职权之嫌,但尚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因史某违规经营导致A物业公司亏损。

认定被告人史某是否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关键是被告人史某是否因为让蔡某获利,导致A物业公司严重亏损,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A物业公司存在亏损,且即便存在亏损,造成亏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并非仅因为让蔡某从中获利。

(一)A物业出具的垃圾袋经营情况的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

1.不具合法性:仅加盖了A物业公章,没有经手人签字,证据来源不清,不具合法性。

2.客观性存疑:

1)未注明经手人,不确定是否由专业会计人员出具;

2)未注明审计依据;

3)财务账目不全,某区检察院反贪局出具情况说明、苗某证言均证实账目不全,导致客观性存疑;

4)根据史某当庭供述、证人季某证言,存在部分政府采购货款未收回情况,报告中未体现。

(二)有证据证实史某为A物业留出利润:

被告人史某、蔡某一致证实,史某为A物业留出了利润。

A物业出具的垃圾袋经营情况的报告:显示有一定利润。

(三)即便亏损,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并非仅因史某让蔡某从中获利。

1.缴纳税费原因:A公司符合减免税条件,史某供述及证人季某证言证实因缴纳税费原因导致亏损。

其一A公司符合减免税条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第二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其二史某供述:账上是挣钱的,后来加上税就赔钱了。因为我们单位是可以免税的,这些年会计一直在欺骗我说不上税,其实我们公司一直在交税,所以就赔钱了。

其三证人季某证言:

如果不算税,是多少能挣一些钱的,要是把税费和招投标费算进去,就变成赔钱了。——佐证史某供述,如果不缴纳税费,A物业是盈利的。

季某接受律师调查询问,证实垃圾袋业务亏损的原因是,A物业公司不是一般纳税人,售出垃圾袋只能开普通发票,需缴纳营业税,导致亏损。

2.某区环卫局下属环卫队使用垃圾袋未支付货款:

被告人史某供述、证言季某、林某、郭某证言及辩护人提供的书证均证实:某区环卫局下属环卫队使用垃圾袋情况。

林某证言称环卫队使用垃圾是免费的,但被告人史某、证人季某均证实环卫队使用垃圾袋应当支付货款,但实际未支付。

3.文化中心、物业点使用垃圾袋未支付货款

被告人史某供述、证言季某、谢某、胡某证言及辩护人提供的书证均证实:文化中心、物业点使用垃圾袋情况。

被告人史某、证人季某均证实A公司应当向A物业公司支付垃圾袋货款,但实际未支付。

4.A公司有尚未收回的垃圾袋货款。

根据史某当庭供述、证人季某证言,因会计苗某未及时向政府采购中心送发票,政府采购尚有部分货款未收回。

5.A物业公司会计苗某存在职务犯罪行为,且客观上A物业公司账目不全,不排除因会计苗某违法行为导致亏损的合理可能。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之行为给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无法确定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LINK

友情链接:


手机:13802025566   13802025599

传真:022-27253350

邮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得安律师楼(城厢嘉园3号)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