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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法院在采纳天津得安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上诉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以缓刑。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法院在采纳天津得安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上诉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以缓刑。 本站讯 2008年4月28日,某人民法院就杨某交通肇事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羁押近9个月后,被告人杨某终于以自由身走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一审人民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其亲属至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委托王增强主任担任杨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辩护。二审期间,王增强主任与本案三位被害人多次沟通、协商,终于取得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庭审期间,王主任当庭提出“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自首相对于一般自首更具主动性、彻底性;被告人杨某所驾肇事车辆购有保险,被害人的损失将必然得到赔偿,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某量刑过重,请求法院对杨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某人民法院经评议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宣告杨某缓刑。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上诉人能否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积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7年6月26日10时许,上诉人杨某某驾驶欧曼牌带挂汽车,沿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公里处超越其他车辆时,驶入逆行道,与沿北杨公路由西向东相向驶来的小李驾驶的夏利牌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小李当场死亡,乘车人梁某某受伤的后果。事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交通部门责任认定,上诉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同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则被告人杨某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审判处被告人二年有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执业过程中,王增强主任始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知识结构、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为广大客户提供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专业法律服务。在本市乃至全国大案要案的审判法庭,常能见到其辩护的身影,并多次成功的做无罪或罪轻辩护,使多数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对待,从而获得从轻、减轻、缓刑、免刑或无罪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了辩护人的辩护职责,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在业界享有极高的声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积极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采纳王主任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上诉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以缓刑。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了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与人性化的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六、主要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杨某某量刑过重。上诉人杨某某积极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经支付部分款项,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其此次犯罪系过失犯罪等情节,可以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在上诉人具有积极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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