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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民警因追讨被骗钱款而拘禁他人构罪,经依法辩护,法院判处高某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628

非法拘禁罪:民警因追讨被骗钱款而拘禁他人构罪,经依法辩护,法院判处高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站讯

日前,被告人高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其家属慕名前来委托得安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担任高某的一审辩护人。在王增强主任的精准辩护下,某人民法院就高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 ;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具有哪些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其一,被告人高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被害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其三,犯罪情节轻微,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其四,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6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伙同黄某、邢某(均已判刑)在A市某区找到涉嫌诈骗三人钱财的刘某、李某后,为追讨被骗款,三被告人将刘某、李某驾车带回某市某区高某的住处。21日晚,高某驾车与刘某返回A市的暂住处追讨骗款。22 日凌晨再次返回某市,高某分得部分钱款后离开。后高某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法纪,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高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本站点评

执业过程中,王增强主任始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知识结构、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为广大客户提供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专业法律服务。在本市乃至全国大案要案的审判法庭,常能见到其辩护的身影,并多次成功的做无罪或轻辩护,使多数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对待,从而获得从轻、减轻、缓刑、免刑或无罪处理,最大限度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了辩护人的辩护职责,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在业界享有极高的声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采纳王主任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判处被告人高某免予刑事处罚。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六、主要辩护意见

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高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被告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鉴于其只参与了部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对犯罪的加功只起到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二)被害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被害人有逃避债务的行为诱因,本身存在过错,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犯罪情节轻微,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基于追讨被骗钱款不得已才实施了拘禁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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