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争取自由

救赎人生   公平正义

890562446.jpg

微信号:

13802025566


联系我们 在线服务

  咨询热线

13802025566/13802025599

非法拘禁罪: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辩护律师依法取保意见,警方决定对邱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848

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辩护律师依法取保意见,警方决定对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站讯

日前,被羁押将近三十日的邱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邱某因认为廖某诈骗其单位领导巨款,而召集多人将廖某拘禁于一房屋内多日要求廖某还款,最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拘留。王增强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本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邱某行为确实不当,涉嫌非法拘禁罪但本案事出有因,对嫌疑人邱某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充分考虑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 ;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邱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其一,犯罪嫌疑人邱某犯罪情节较轻,仅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二,对犯罪嫌疑人邱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三、指控的犯罪事实

   邱某因认为廖某诈骗其单位领导巨款,而召集多人将廖某拘禁于一房屋内多日,要求廖某还款,最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拘留。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如果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本站点评

王增强主任曾亲自经办、审批、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各类刑事案件数千起,对公安、检察、法院各环节、办案程序熟谙于心。在其从事律师执业经历中,他借鉴多年的法院工作经验,对整个律师行业及未来趋向做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并结合自己本身的特点走出了一条专业化发展的道路,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接受委托后,王增强主任认为,犯罪嫌疑人邱某符合取保候审之法定条件,因而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邱某仅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因而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邱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六、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邱某之一审辩护人。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与水阁大街交口仁恒置地国际中心10层 联系电话: 18622761981。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邱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邱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业由贵局依法侦查在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接受邱某亲属之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申请人经依法会见嫌疑人邱某,认为邱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之规定,可对邱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邱某犯罪情节较轻,仅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经依法会见,申请人了解到,该案起因于被害人骗取其公司领导1600万元,经屡次催要仍久拖不还。无奈之下,嫌疑人邱某等采取本案之行为追讨债务,其行为虽属违法,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嫌疑人邱某之行为仅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对犯罪嫌疑人邱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1.嫌疑人邱某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此事件起因于被害人骗取巨额钱款,几经追要久拖不还,嫌疑人邱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2.嫌疑人邱某在天津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且其家属愿意为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其取保候审,不至发生逃跑或逃避侦查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邱某符合取保候审之条件,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提出上述申请,邱某家属表示愿意按照贵局要求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望予准许。


LINK

友情链接:


手机:13802025566   13802025599

传真:022-27253350

邮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得安律师楼(城厢嘉园3号)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