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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村主任被人发网帖指控贪污亿元、是黑社会,律师依法代理村主任提起控告,发帖人被法院判决构成诽谤罪。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148

诽谤罪:村主任被人发网帖指控贪污亿元、是黑社会,律师依法代理村主任提起控告,发帖人被法院判决构成诽谤罪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增强律师代理的自诉人孙某控告张某等人诽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等人诽谤罪名成立,并对其处以六个月拘役。

自诉人孙某系村主任,被告人张某等人撰写了《某最牛村官截扣贪占巨款全国罕见》并将其广泛散发于互联网,对孙某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孙某为此向王增强律师求助,王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从互联网公证了张某等人发的文章,并调取了镇政府、派出所、村委会的书证、调取了数十人证言,证实文章内容系虚假、杜撰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在充分考虑王律师提交证据和所发表代理意见的基础上,判决张某等人诽谤罪名成立。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诽谤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其一,各被告人实施诽谤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各被告人当庭供认发布于互联网上的诽谤文章《某最牛村官截扣贪占巨款全国罕见》系其撰写、发布

2.有证据证实《某最牛村官截扣贪占巨款全国罕见》一文系各被告人虚构、捏造。

二,被告人之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1.符合客观要件: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名誉,情节恶劣

2.符合诽谤罪之主观要件: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符合诽谤罪的客体要件:贬损他人的名誉

4.符合诽谤罪的主体要件:各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其三,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之情节

1.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相关规定之精神,对本案被告人可予以从严惩处

   2.部分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

三、控告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等人撰写了《某最牛村官截扣贪占巨款全国罕见》并将其广泛散发于互联网,对孙某声誉造成重大影响。被告人张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四、被控告人可能面临的刑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本案控告的事实被法院采纳,被控告人可能面临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五、本站点评

   王增强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以其深厚的功底、过人的胆识、独特的思维、卓越的技能、丰富的经验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披荆斩棘,战果斐然。王增强主任接受自诉孙某委托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的控告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王增强主任的控告意见,被告人被判处诽谤罪。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六、主要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事实认定,各被告人实施诽谤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各被告人当庭供认发布于互联网上的诽谤文章《某最牛村官截扣贪占巨款全国罕见》系其撰写、发布。

有证据证实《某最牛村官截扣贪占巨款全国罕见》一文系各被告人虚构、捏造。

(一)被告人在网络上发表该文之前,曾就相关情况向有关政府部门举报反映,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不属实。

1.被告人在发布诽谤文章前,已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相关事宜。

根据代理人当庭出示的:被告人致国务院法制办的《举报材料》、某区信访办致某镇政府《关于交办张某等人致国务院法制办联名信的函》、某区信访办来访情况登记表等证据材料可知,各被告人早在2011年8月份、9月份就已经向相关部门反映了被告人在2011年10月27日形成的该诽谤文章涉及的内容。

1)致国务院法制办《举报材料》一份(2011.8.3)

2)某区信访办致某镇政府《关于交办张某等人致国务院法制办联名信的函》(2011.8.29)

3)某区信访办来访情况登记表(2011.9.5)

2.相关部门极为重视,指派专人小组调查。经调查,相关政府部门以调查情况说明的形式反馈给各被告人,证实被告人所反映的内容皆不属实。

1)某镇信访办致某区信访办的《关于张某等人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2011.9.23)

2)《举报以黑势力头子孙某一伙贪官污吏们》(31个问题的举报材料)一份

3)某镇信访办《关于张某等4人举报孙某等人的31个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一份

(二)各被告人发布《某最牛村官截扣贪占巨款全国罕见》后,政府部门出具说明证实该文章中所涉内容不属实。

某镇镇政府信访办出具《关于互联网<某最牛村官截扣贪占巨款全国罕见>一文的调查说明》(后附其搜索取得的9份网络诽谤材料)(2011.11.9),证实文中所涉内容均不属实。

(三)自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确实充分地证实《某最牛村官截扣贪占巨款全国罕见》该文所涉内容系各被告人捏造,不属实。

1.诽谤文章捏造事实之一:“某村村委会主任孙某于2003年任村主任以来,自持有保护伞,为所欲为,作恶多端,为己私利,无视国法,欺压群众,截扣、贪占村民巨款达10亿多元。”

1)各被告人当庭并没有出示能够证实该项事实的证据;

2)代理人当庭出示的某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2011.11.4)能够证实:孙某任职期间,无欺压群众或为非作恶的行为,且不存在其截扣、贪占村民巨款10亿多元的事实

3)各被告人当庭承认所谓的巨款10亿多元即二期土地流转总金额,该次土地流转合法进行,且部分土地款已依法有序发放,各被告人已取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既然如此,那么自诉人孙某截扣贪占巨款10亿多元又从何说起呢?

2.诽谤文章捏造事实之二:“从2003年孙某任村主任以来,将村集体优质耕地违法出卖,并低价出售给亲朋好友八次,达三万余亩,所卖土地收入款项去向不明。”

首先,被告人并没有证据证实;

其次,各被告人当庭承认自诉人并没有低价出售给亲朋好友八次之多,土地也没有三万余亩之多,只是“自认为”、“大概齐”。

但是,自诉人提供的村委会及上级政府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任职期间主持进行的三次村集体土地流转、整合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自2003年孙某任某村村主任以来,某村实施土地整合、流转二万余亩,该行为皆系遵守国家土地法及相关规定,在上级政府的督导下进行。所有相关土地补偿款皆有序发放,每年的村财务都上报镇财政经营审计所审计,账目明细本案自诉人孙某从未将村集体优质耕地违法出卖,亦从未低价出售给亲朋好友,更不存在所卖土地收入款去向不明的情形。

证据如下:

1)孙某任职期间未出卖优质耕地的情况说明(2011.11.4)

2)整个土地流转的情况说明(2011.11.4)

3)关于某村村委会2003-2011年村财务会计账目审计情况说明(2011.11.9)

4)孙某任职期间有关土地征用、流转皆合法

其一:某某公司前期土地征用2762.39亩合法,且土地款依法有序发放。

1)村委会表决统计结果(2004.2.20)

2)关于某征地项目户代表意见结果的确认(2004.2.20)

3)某科技工业区征地补偿协议书(2004.8.20)

4)某征地安置补偿款发放表(2004年)

5)某征地情况说明(2011.11.4)

其二:“旧村改造建设新家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期土地整合10500亩合法,土地款依法有序发放,证据如下:

1)某村项目说明(2007.2.22)

2)某村项目方案(2007.3.16)

3)项目土地移交位置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4)项目户代表征求意见表(2007.3.20)

5)关于某村该项目户代表公决结果的确认(2007.5.22)

6)村委会就该项目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统计结果

7)某村旧村改造建设新家园项目协议(2007.5.22)

8)会议纪要(2008.1.14)

9)某村移交置换土地确认协议书(2010.10.24)

10)某村房屋拆迁补偿金发放明细表4张

11)某市某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等3份(2009年)

12)“旧村改造建设新家园”项目情况说明(2011.11.4)

其三:某村二期土地流转10300亩合法,且土地款依法有序发放,证据如下:

1)某村二期土地流转的情况说明(2008.12.27)

2)某村二期土地流转相关情况的补充说明(2008.12.30)

3)某村二期土地流转户代表征求意见书5张(2008.12.27)

4)同意二期土地流转的党员、村民代表签字单(2008.12.27)

5)二期土地流转全体村民意见统计表

6)关于二期土地流转项目征求户代表意见结果的确认(2008.12.27)

7)投资合同、还款协议各2份(2009.6)

8)某村二期土地流转利息领款记录(2010年)

9)二期土地情况说明(2011.11.4)

由此可见,某村的所有土地整合、流转均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政府部门的督导下进行,村主任孙某无权决定出售村集体所属耕地,亦不存在由其决定出卖耕地的行为,更不存在其将村集体耕地低价出售给亲朋好友的事实且所有补偿款、安置房的发放、使用均由会计记载于账目,并在镇政府存档备查。被告人所列该项内容系捏造。

3.诽谤文章捏造事实之三:“孙某严重违法私自截扣村民补偿款十亿多元。孙某将本村土地流转款,村民每人补偿10万元,全村补偿款达10亿元未经村民同意,私自违法将补偿款借给两家开发商,说某区政府财政局担保。(2011年7月8日全体村民大会上,镇人大主席团某负责人讲:此补偿款借出,保证村民不受损失,由财政局担保,并每年付利息一万元)。这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被告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

其次,被告人当庭承认其已取得相应土地补偿款,只是没有完全取得,而不知该款的去向,就认为系作为村委会代表的村主任孙某贪占截扣,其立足点显具主观臆断和故意。

但是,自诉人提供的二期土地流转合法,土地款依法有序发放以及村委会出具的孙某截扣贪占巨款10亿多元不存在的情况说明、村委会与某公司无关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证实:2009年,在村民公决通过后,某村两委会与政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署土地流转协议,将村集体剩余土地约10000亩全部转入土地流转范围,土地流转置换资金约9.98亿元产生的利息,按约800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至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业户籍人员。村集体已将到账的土地流转置换资金以利息款名义向全体村民有序发放,有村会计账目明细记载。该笔约10亿元的土地流转置换资金并非一次性给付,亦非每个村民补偿10万元,更不存在村主任孙某未经村民同意将补偿款外借开发商的事实。

证据如下:

参照上述二期土地流转10300亩,且土地款依法有序发放的证据

孙某不存在截扣贪占村民巨款10亿多元的情况说明(2011.11.4)

村委会与某公司无关的情况说明(2011.11.4)

以上证实本案自诉人孙某并不存在贪占、截扣村民土地补偿款10亿多元的事实,被告人所列举的该项内容系捏造。

4.诽谤文章捏造事实之四:“孙某侵占、贪污村民应得补偿款。2009年2月4日,孙某主持召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宣称,‘我们村砖厂,集贸市场等村集体设施卖掉,全体村民每人应得补偿款6000元人民币’,而村民在领取这笔补偿款时每人只得到1500元人民币,其余每人4500元,全村累计补偿款4000多万元人民币,现已达三年之久不知去向。这是严重侵占、贪污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该项事实;

而自诉人提供的村属集贸市场、砖厂收据、进账单、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村委会出具的仅向村民每人发放1500元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证实从先前村主任孙某向村民许诺的每人发放6000元到后来实际每人只发放1500元这一变化过程中并不存在本案自诉人孙某贪占并不存在的4000多万元的事实:

根据某示范镇建设整体规划,某村拟实施“旧村改造建设新家园”项目,并于2007年3月举行全体村民公决,98.04%以上的村民同意将村集体所有的10000余亩土地进行出让改造,经与某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协议,某村向其出让10500亩土地。

在对出让地块进行实际丈量时,某村自行丈量的土地面积为10800亩,比拟出让的土地多丈量出300亩,某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该300亩土地需向某村支付补偿款3780万元。

2009年2月,经某村村委会、党委会成员研究决定,将拆迁村属砖厂所得341万元、拆迁村属农贸市场所得450.3万元及村集体历年积累的资金共计约1500万元,加上将因前述300亩土地获得的3780万元款项(未实际取得),向全体村民(农业户口)分配,每人预计可分得6000元。

经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局通过卫星测量,扣除国有土地后,某村此次出让地块的实际面积为10347亩,不足10500亩,尚欠某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3亩土地故某村未能实际取得前述300亩土地相应的补偿款,进而不能按预期向每位村民发放6000元,仅能发放1500元款项(已实际发放)。

针对上述事实,某村村委会及党总支成员于2011年7月6日在某村小城镇建设展示中心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向全体村民代表予以充分说明,且此次会议由某镇党委副书记盖主持。

证据如下:

村属集贸市场收据、进账单、拆迁补偿协议(2008.4.17)

村属砖厂收据、进账单、拆迁补偿协议(2009.1.20)

关于仅向村民发放1500元的情况说明(2011.11.4)

上述证据证实本案自诉人孙某并不存在侵占、贪污村民该项补偿款4000多万的事实,被告人所列该项内容系捏造。

5.诽谤文章捏造事实之五:“只要某村村民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谁家就会遭到枪击、爆炸、放火的攻击,接到威胁和恐吓信件,同时会遭到打击报复。

近来某村村民在网上看到某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某公司是某村村主任孙某将全体村民补偿款10亿元人民币违法借给开发商其中之一。因此某村村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到某镇镇政府反映检举揭发孙某违法犯罪事实,并要求提供事实真相2011年10月20日某村村民300余人,在村民中自发选举5人代表,一起到镇政府反映检举揭发村主任孙某违法犯罪事实。却遭到政府领导盖某、戴某某组织的镇机关干部及派出所所长和民警强烈阻拦。镇党委副书记盖某当众宣称:‘该抓人了!该抓人了!’在盖副书记的督导下,孙某事先预备的20多名黑恶势力全面出击,围攻村民代表及群众。并以抓人、殴打、辱骂相威胁,来阻止村民反映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2011年10月20日在镇政府村民及代表和镇政府各个部门及孙某所率领的20余人黑恶势力发生冲突。充分证明村主任孙某所犯下的一系列违法犯罪事实都和上边某些领导有直接关系,在他们之间有巨大的经济利益链条。”

就孙某是否存在组织黑恶势力的事实,部分被告人称报过案但公安机关未做处理,试问存在自诉人孙某组织黑恶势力的事实,那么公安机关怎么可能不做出处理呢?部分被告人称并不知情只是听说,传来证据不足以单独为证。

自诉人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证实:某村与某公司素无往来,更无将全体村民补偿款10亿元人民币违法借给其的行为。孙某在任期间,并无任何违法犯罪事实,亦未结交任何黑恶势力,不存在2011年10月20日部分村民向镇政府反映检举揭发村主任孙某违法犯罪事实却遭孙某事先预备的20多名黑恶势力全面出击围攻村民代表及群众,并以抓人、殴打、辱骂相威胁来阻止村民反映其违法犯罪事实之行为。村集体与镇政府之间不存在所谓的彼此之间巨大经济利益链条的事实。

证据如下:

1)孙某未威胁、报复上访村民的情况说明(2011.11.4)

2)关于2011年10月20日村民向镇政府反映情况的说明(2011.11.4)

3)村委会与某公司无关的情况说明(2011.11.4)

4)村委会与镇政府不存在巨大利益链条的情况说明(2011.11.4)

上述证据证实本案自诉人孙某并未结交任何黑恶势力,某村村委会与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亦未有任何钱款上的往来,村委会与镇政府之间也没有巨大的经济链条被告人所列该项内容系捏造。

综上,被告人虚构、捏造事实,利用互联网肆意诽谤自诉人孙某的行为存在。

第二,法律适用:被告人之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一)项,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另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各被告人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诽谤本案自诉人孙某,其行为符合诽谤罪之犯罪构成要件:

(一)符合客观要件: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名誉,情节恶劣。

诽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张某等人捏造《某最牛村官截扣贪占巨款全国罕见》一文,并通过互联网大肆散布,足以贬损本案自诉人孙某人格、名誉。另,本案自诉人孙某的身份为某村村主任,其本人的名誉不仅代表着某村上万名村民,且代表着某地区,乃至某地区村官的名誉、形象被告人之诽谤行为,不仅仅贬损了本案自诉人孙某的人格,亦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村长”的评价,引起群众不安,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其行为实属情节严重。

1.从动机上来看:被告人在发表该文前,相关政府部门已就其反映问题一一给出答复皆不属实被告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从手段上来看:被告人选择互联网这一极具开放性的媒体广为传播,手段极为卑劣。

3.从后果上来看:被告人在互联网上发表该诽谤文章后,不仅给自诉人孙某本人的身体、精神造成了极大损害,而且影响了村委会的正常工作,同时造成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上访,亦影响了某镇镇政府的公信力和对外形象,实属后果严重。

证据如下:

某村卫生所出具的孙某的病历材料(2011.11.5 2011.11.10  2011.11.30)

某村委会出具的关于该文引发的严重后果的情况说明(2011.11.30)

证人13人的证言(2011.12.4)

某镇政府就该文引发的严重后果出具的情况说明(2011.11.30)

(二)符合诽谤罪之主观要件: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

被告人张某等五人系某村村民,村集体事务皆经村委会向全体村民公开说明,由村民公决通过,其中包括有被告人张某、谭某、李某、范某、蔡某等人的同意意见、领款凭证、取得安置房的凭证,该五人显为明知而故意为之,实属直接故意。

(三)符合诽谤罪的客体要件:贬损他人的名誉。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的客体要件为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被告人的捏造事实,利用互联网加以传播的行为,足以贬损自诉人孙某的名誉,并连带发生了贬损某村村委会和某镇镇政府公信力形象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诽谤罪之客体要件。

(四)符合诽谤罪的主体要件:各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被告人完全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诽谤罪之构罪要件,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量刑部分:本案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之情节,建议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相关规定之精神,对本案被告人可予以从严惩处。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对较轻刑事犯罪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要注意严以济宽,充分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屡教不改、严重滋扰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等酌定从严处罚的情况,对于不从严不足以有效惩戒者,也应当在量刑上有所体现,做到济之以严,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处罚,切实增强改造效果。”

对于自诉案件本应体现从宽精神,但本案各被告人因一己私利得不到满足,遂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孙某,致自诉人孙某身体、精神受到极大损伤;且其在上访无果的情况下选择互联网这一极具开放性的媒介广为传播,扩大了受众的范围,造成外界对“某村官”的不良印象此外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某村在某城镇发展中的重要角色,该文章使得某区的投资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综上,本案被告人在互联网上发表《某最牛村官截扣贪占巨款全国罕见》一文产生了严重滋扰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理应从重处罚。

(二)部分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

综上,本案被告人无视事实、无视国法,肆意诽谤本案自诉人孙某,其行为完全符合诽谤罪之构罪要件,依法应当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行为具有从重处罚之情节,建议合议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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