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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采纳了王增强主任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被某人民法院宣告缓刑。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727

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采纳了王增强主任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被某人民法院宣告缓刑

本站讯

   近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被某人民法院宣告缓刑。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委托王增强主任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王主任分别会见了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并分析、研究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收购赃物罪等三罪之一,其中以故意毁财物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对二被告人最为有利。最终,某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而法院也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辩护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蓟县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多位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主要辩护意见

 (一)法定从轻处罚之情节:被告人张某某系自愿认罪的被告人。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始终抱着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且几乎未作任何辩解,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3]6号)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较轻。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供述,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亦非犯罪工具的提供者,故其在此次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较轻,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A.被告人张某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

  犯意的提起对于犯罪是否发生起到关键作用,进而影响到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根据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供述,本案犯意系“付姓”同案犯和被告人范某某提起,被告人张某某受被告人范某某之约参与此次犯罪,故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较轻。

  范某某供述:“姓付的打电话给我说我这有废品,你过来一趟”、“我又打电话联系了姓张的”

  张某某供述:“范……打电话给我,说有点事,让我跟他出去一趟,我也没问是什么事。”

  B.本案作案工具由被告人范某某和同案犯赵某某购买。

  据被告人范某某供述,此次犯罪的作案工具系范某某和同案犯赵某某购买:“赵某某开车接的我,然后我们去买了4个扳手,赵某某下车买的……随后我们接的姓张的,一起去了作案地点。”(范某某供述)

2.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根据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揭发同案犯范某某的共同犯罪事实,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以免“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成为“空头支票”。

3.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委托家人赔偿被害人损失。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某某时,张某某一再表示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委托亲属代为筹款,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4.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

  初犯与偶犯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较小,属我国刑法之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此前从未受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系典型的初犯与偶犯,故其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

  且被告人张某某并非主动参与此次犯罪,其前往案发现场的目的在于“帮范某某收购废品”“有好处”,后临时起意参与犯罪,故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罪行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毕竟惩罚并非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而改造的难易则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的。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也有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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