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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第三被告人辛某某委托王增强主任为其辩护。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842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第三被告人辛某某委托王增强主任为其辩护。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宁某某、辛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增强律师依法出庭为本案第三被告人辛某某辩护。被告人辛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四项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聘请了王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王主任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辛某某,并从法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为辛某某制定了详尽的辩护方案。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起诉书摘要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宁某某自2005年以来,为达到长期称霸A市某县及B市某农场管理区等周边地区的目的,以结拜为盟及对服刑人员探望、送钱等方式大肆网罗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设赌抽头”的手段,聚敛钱财,维系由其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并结交当地有影响人士以提升其个人社会地位。该犯罪组织逐渐形成了以宁某某为核心,以被告人李某某、辛某某、于某某、赵某某、代某某为固定的骨干成员,韩甲、韩乙、吴某某、李某、张甲及包某某、刘某某、张乙(均另处理)等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5年1月至2007年5月间,由宁某某亲自指挥或授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介入当地的农田改造工程、拆迁工程;插手当地干群矛盾,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斗殴、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2005年1月份,被害人孟某、孟某某因阻止A市某县某村的小洼地农田改造工程与该村委会产生矛盾。被告人宁某某获悉后,与时任某村委会书记的被告人张丙联系,提出由其介入平息此事,张当即应允。同年1月23日9时许,宁某某指使被告人于某某、赵某某、代某某纠集王某、王某某(均已判刑)及张乙(另处理)等数十人持镐把、砍刀等凶器驾车窜至某村的小洼地农田内对被害人孟某、孟某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孟某的损伤为轻伤、孟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宁某某对B市某农场管理区居民杨某甲反映该农场管理区的问题不满,在荻悉区内有杨投资经营的砖厂后,为达到恐吓、阻止杨上访的目的,于2006年6月间,被告人宁某某以找杨某甲讨账为借口,先后三资纠集李某、赵某某、韩甲等数十人窜至砖厂内,持械将砖厂的生产设备及生活用品砸毁,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后宁某某仍不罢休,继续使用暴力方法威逼、胁迫杨某甲的亲属提供杨某甲的去向。同年8月间,宁某某纠集李某、韩甲等人窜至杨某甲表兄杨某乙经营的饺子馆,馆逼迫杨某乙交出杨某甲并打砸店内物品;后宁某某再次纠集李某、韩甲等人将杨某甲之弟被害人杨某丙挟至B某造纸厂内,持酒瓶等物对杨某丙进行殴打,并让杨某丙转告杨某甲立即停止上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丙的损伤为轻微伤。

  2005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宁某某、董某某为获得A市某县某村轧钢厂土地开发权的目的,指使被告人赵某某对承包A市某地产公司拆迁的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恐吓,后赵某某纠集吴某某、李某及刘某某等人窜至A市某县刘某某家中对刘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此外,被告人宁某某还授意辛某某、赵某某以拆迁范围内有辛某某的车库及辛某某的住房在拆迁中被震坏索赔为由,继续阻挠A市某地产公司施工。2006年1月8日9时许,辛某某、赵某某在阻挠拆迁工作遭拒绝后,指使在工地外守候的韩乙、吴某某、李某、张甲及刘某某等数十人持镐把等凶器闯入工地,对现场负责人张某某、田某某、王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为轻伤;被害人田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辛某某因被害人王某某与他人发生矛盾扰乱其参与赌博遂对王产生不满。2007年2月22日13时许,辛某某纠集赵某某、霍某持猎枪、弹簧刀等凶器驾车窜至A市某县某洗浴中心,将被害人王某某叫至院内,赵某某某持霍某递过的猎枪对王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后辛某某持弹簧刀将王某某的左肩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2006年6月19日22时许,被害人杜某在A市某县某烘烤店因故与老板杜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赵某某得知后携尖刀窜至A市某县某医院大厅内持刀将被害人杜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的损伤为轻伤。

  被告人刘某某因猜疑任某某及员工对其进行加害,遂于2006年11月间,指使被告人辛某某、于某某分别将被害人王某某、祝某某、孙某某挟至某渡假村别墅内,由张、于二人负责看管,并持械对三被害人进行殴打。其间,刘某某亦共同参与殴打,并逼迫三被害人承认与刘某某的女友有染并同任某某加害刘某某。三被害人被非法拘禁长达30余小时。

  尔后,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宁某某、辛某某、于某某伺机将任某某挟至某渡假村进行质问。2007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宁某某、辛某某、于某某在A市某县一饭店内发现被害人任某某,遂由于某某将任骗出,后三人强行将被害人任某某推入汽车带往某渡假村并按刘某某的授意将任带至该渡假村套房内,在房间内宁某某等三人用木棍对被害人任某某进行殴打,后刘某某赶到并参与对任某某的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的损伤为轻伤。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倚仗宁某某的势力,多次向赵某某及李某某(另处理)等人高价贩卖冰毒、麻古。2007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在李某租住的A市某县的房屋内当场查获冰毒0.94克,麻古161粒(重12.62克)以及吸管和包装袋211个。

  2006年1月8日7时许,被告人韩乙受韩某(另处理)指使,纠集吴某某、李某某、张甲等数十人持镐把窜至A市某县一煤场内,对货车司机苗某某、董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后将苗某某、刘某驾驶的货车的风挡玻璃及车窗砸碎后逃离。经鉴定损失共计人民币810元。

  2006年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受张某指使,伙同吴某某及张某、王某、刘某某、杨某某、顾某某等十余人,窜至A市某县一小区门口,持镐柄将郑某某等人乘坐的夏利车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600元),并殴打辛某某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为重伤。

  2007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霍某在A市某县某烘烤店与被害人任某等人玩扑克牌时发生争执,霍某持啤酒瓶猛砸任的头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任某的损伤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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